(二) 决定机关问题
以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不管是解除还是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按照《
禁毒法》规定都必须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在现实操作当中,就出现了几种情况:一是规定了多次戒毒的人员不予评估,这大大打击了多次戒毒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戒毒场所的稳定;二是同批同地域参加戒毒的人员在同批评估中出现一个早批一个晚批情况,对于晚批戒毒人员来说,情绪波动大,对场所稳定不利;三是由于诊断评估出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在进行解释的时候参照法律法规很苍白,陷于无奈境地,对戒毒人员的稳定方面措施有待加强。决定诊断评估问题有待改善。
(三) 诊断标准问题
《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应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决定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但由于国家相关部门至今仍未出台具体的评估办法,导致各地在实践中操作困难、评估标准不一,存在较大的争议和隐患。地域差别则是不同地区分别根据自己制定的办法进行评估造成的。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杨元尚分析说,诊断评估时,我省保山市、德宏州都有自己的做法,两个相邻的地方出所标准却不同。主观上戒毒人员可能由此进行比较,强戒满一年后这个地方容易出所、那个地方难出所,客观上既不公平、也不严肃。诊断标准有待统一。
三、 诊断评估的完善
(一) 统一执行机关
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不管是人员或者是场地,都有优先优质于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的条件和素质,从多年劳动教养戒毒的实践经验来看,也是有更为完善的管理条件来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逐步淘汰合并公安强制戒毒所,把资源整合为司法行政戒毒局管理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该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禁毒法》出台两年来,有关的试点工作应该成型,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要尽快从有利调配资源、整合合力的角度出发,尽快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执行机关统一为各省的戒毒管理局,方便并优化机构,突出《
禁毒法》的严肃性,保证《
禁毒法》的延续进行,而类似的修改《
禁毒法》增加劳动教养戒毒的作法不是很可取,这样只能导致执行部门多头,导致戒毒工作的不严肃,从而导致法律的不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