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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

试论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


林海光


【全文】
  
  《禁毒法》出台已经两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方面,《禁毒法》明确了方向,很有前瞻性,但运行两年多来,也显现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对所政管理影响尤为重要的是诊断评估,自去年(2009年)开始实行诊断评估以来,仍存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试从强制隔离戒毒的诊断评估入手,浅论如果完善诊断评估来推动所政管理的创新。

  
  一、 诊断评估的依据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但是《禁毒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细节,就算是出台《禁毒法》两年后的现在国家也没有出台较为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评估制度》,只是试点的由各省卫生、公安、司法、劳动等机构出台了本省适用的有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情况不一,评估条件也不同,分散了诊断评估的严肃性。就目前的诊断评估情况来观察,各省出台各自因地制宜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制度是目前开展诊断评估的最终依据,有待在试点形成经验后形成全国性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制度(办法)》。

  
  二、 诊断评估的问题

  
  (一) 执行机关问题

  
  《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批劳动教养,则由司法部门的劳教局执行。《禁毒法》出台后,由于没有明确由哪家来具体执行,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各地基本上呈现三种情况:一类是公安机关“主管”态势,比如云南省;一类是公安和司法分立,双方“都管”,比如广东省,此类情况在全国占的比重较大;还有一类是由于公安机关强戒所的基础设施不过关,外加无经费保障,强戒所基本处于停收状态,出现了公安和司法“两管”的局面,比如吉林省。各地执行机关的不统一,也在很大程度上对诊断评估的依据出现了不一致局面。执行机关职权有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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