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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及其效率价值

  
  第二,程序所涉及实体问题的“复杂性”程度也是不同的,程序对此也应有所区别。越是复杂的实体问题,就越需要完善的程序。复杂问题处理错误的成本也是巨大的。相反,事实或情节简单的实体问题,发生错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直接成本就不宜过高,程序就可以更加灵活。因此在经济法上,如果问题非常复杂,就不宜适用非正式程序;或者,对复杂性问题适用非正式程序时,必须以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已明确清晰为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少程序运行成本,尤其是错误成本和道德成本。

  
  第三,程序适用过程中还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甚至是实体权利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得不牺牲某些权利或利益,应当力求牺牲的最小化,贯彻“比例原则”。也就是说,非正式程序更应当追求整体有效,而非个体有效。程序的适用应能体现互惠性,在不能互惠的情况下,程序适用的唯一正当性就应该体现在整体结果的有效性上。

  
  六、结论

  
  非正式程序是经济法运行中的一类特殊程序,它与正式程序相对,在经济法程序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而言,经济法的公法属性明显,其运行中的正式程序要多一些,经济法上必须强调正式程序的重要性。但基于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法的实用性等考虑,在经济法的很多领域,也会运用一些较为典型的非正式程序,如咨询程序、和解程序。虽然相比于正式程序来说,非正式程序在经济法中多处于补充或替代地位,但却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特色,在经济法功能实现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法运行中,之所以需要非正式程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正式程序的运行成本过高。在高成本的运行模式下,经济法执法可能会产生执法缺口或执法困境等难题。非正式程序的引入,不仅可能缓解正式程序运行中的难题,还能以富有效率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具体来说,经济法非正式程序所追求或实现的效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过程效率,即非正式程序的运行成本较小;二是结果效率,即非正式程序的运行收益较大。

  
  当然,效率价值的实现不是没有条件的,效率价值的必然要求就是程序经济。程序经济是经济法非正式程序设置时必须贯彻的原则,其目标是最小化程序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成本之和。在这一目标支配下,非正式程序的在设置时就必须考虑程序所涉及实体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针对不同性质或程度的问题,应确立相适应的程序类型及程序适用方法。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经济法中非正式程序的重要性,不是指经济法中的所有程序都应当非正式化,而只是意味着,在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上,非正式程序可能更有优势,因而在有限的范围内应当推广其适用。同样,强调经济法非正式程序的效率价值,也不是指在程序适用中应以效率为唯一价值目标,而仅意味着,效率价值是经济法非正式程序的首要价值追求,其他价值的实现,应在符合效率价值的前提下完成。事实上,各国经济法在引入非正式程序时,除了基于效率追求之外,都会考虑公平问题。而且,因非正式程序的运行涉及多方主体,其保障或实现的公平还是多重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还会涉及公共利益保护。

【作者简介】
焦海涛,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林毅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7页。
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参见台湾地区“缔结行政和解契约处理原则”第二条。也有学者已对这一限制提出批评,认为行政和解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程序经济化,以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讼,这一限制显然与该目标不服。同时,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设置兼具司法机关性质,其委员也各有不同专长,所以应充分授权“公平交易委员会”选择适宜的行政和解时机并信赖其选择,而不需要硬性规定限制性前提。可参见刘孔中著:《公平交易法》,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417页。
交易成本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如果对这里的“交易”作广义理解,则在公法领域也会存在大量的交易行为,也就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不同于前面提到的调制成本、法律奉行成本。交易成本是人—人关系成本,而后两者都是人—物关系成本。
事实上,程序经济原则也是程序自身性质使然。在对程序价值的理解上,虽然工具主义的立场是不可取的,但法律程序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消费品”,作为一项制度的法律程序越昂贵,能够“消费”得起的人就越少。对于那些因为经济原因而被拒绝了程序性权利的人来说,这样的程序显然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公正并不是实体方面的,因为并不存在实体的结果,而是程序自身的问题。因此,即便强调程序正义,也无法回避程序经济或“程序的可利用性”这一问题。
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Jerry Mashaw, Due Process in Administrative State,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 127-140. (1985).
Jerry Mashaw, Bureaucratic Justice: Managing 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Claims, Yale University Press, p. 81. (1983).
尽管“道德成本”概念的提出,本身即意味着程序应当具有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但这种进路仍被看作是一种“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体现,因为节约程序道德成本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结果价值的最大化。
参见台湾地区“缔结行政和解契约处理原则”第五条和第六条。
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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