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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及其效率价值

  
  具体来看,非正式程序运行的结果效率至少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各种非效率行为的克服;二是对交易成本的降低。就前者来说,经济法中的很多无效率行为,如垄断问题、外部性问题,在解决过程中都可以通过非正式程序的运用来获得更多的效率。其中,反垄断法领域的非正式程序运用最为广泛,也最为成熟,无论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有大量成功的非正式程序实例。就外部性解决来说,经济法的主要手段是税收(正外部性减免税、负外部性征税),显然,非正式程序在税法中应用也是较为成功的。至于交易成本克服[5],经济法的主要手段是扩展信息,通过公共信息的增加来节约信息收集费用,这典型体现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中。信息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不仅体现为市场主体需要借助相关信息来决定经营行为,规制与调控行为的展开也需要以相关信息为依据。在这方面,非正式程序本身可以看作一种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五、经济法非正式程序设置上的经济原则

  
  非正式程序引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效率的考虑,要充分实现这一价值,在程序设置上,就必须贯彻程序经济原则[6]。

  
  (一)程序经济原则的基本目标

  
  程序经济原则主要着眼于程序设立与程序运行,如果程序设置合理,并且运行过程中充分贯彻经济原则,则结果就是有效率的。因此,程序经济原则的基本目标是降低运行成本,主要包括规制与调控成本及程序奉行成本。这里的目标是降低两项成本之和,而不能仅仅是其中的一项。换言之,为执法机关或市场主体一方节约成本,却给另一方带来不便的非正式程序,并不一定符合经济原则的要求。因此,非正式程序在设置上,就不能单纯地考虑为某一方提供方便,程序的所有参与人,都应当可以分享非正式程序带来的好处。

  
  对程序经济原则的基本目标,还可以作出更为直观的表达。如果抛开程序的适用主体,非正式程序的首要成本就是直接成本(direct costs),即程序正常运行所需的耗费。同时,如果非正式程序的适用发生错误,即在不该适用的领域适用或者适用产生一个错误的决定,还会产生一个错误成本(error costs)。基于此,程序经济原则的基本目标就是最小化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DC+EC)。与前面相同,这里也不是单独最小化其中一个,而是最小化二者之和。如果只试图最小化直接成本的话,错误成本可能会变高。同样的,在某一点上,为实现准确性而导致的直接成本的增加,可能比因准确性提高而带来的错误成本的节约要更大[7]。

  
  上述直观表述是对程序进行经济分析的结果,是一种功利主义的分析进路,因而这种过于简单的量化思路可能会遭遇批评。例如,在通常情况下,计算成本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或资源很难获得[8];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所追求的利益不能或很难用金钱来计算[9];这种分析可能是法律程序过于追求经济目标,而忽视其他价值追求。基于此,有学者尝试了一种“多元价值的工具主义” (multi-value instrumentalism)的思路,提出了“道德成本”(moral costs)的概念。道德成本进路以程序结果的多个价值的最大化来评价程序,尤其关注程序运行对权利的保护或侵害[10]。在发生错误成本的情况下,如果错误使得相关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那么这种错误还会产生一个道德成本。换言之,道德成本产生于程序运行错误导致权利受损的场合,即只有存在权利受损,才会产生道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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