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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及其效率价值

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及其效率价值


焦海涛


【摘要】正式性不是经济法程序的固有属性,非正式程序也是经济法上的一种重要程序,对经济法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与正式程序相比,非正式程序具有灵活多变、适应性强等优点。在经济法中引入非正式程序,主要基于对效率的追求,效率价值是非正式程序的首要价值。非正式程序所追求的效率,既包括过程中的效率,也包括结果上的效率。为了实现效率价值的目标,在非正式程序的设置上,必须贯彻程序经济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非正式性;价值;效率;程序经济原则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的运行离不开程序,程序在经济法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法运行的重要影响因素。经济法是保障与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行为之法,一般认为,在公权运作的领域,大部分程序应当是法定的,因而,经济法中的大多程序都属于正式程序,其适用具有较强的法定属性与强制色彩。但在现代经济法中,程序的正式性在很多情况下已不再被过分强调,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注重法的回应性的理念或制度,正在对经济法立法与执法产生深远影响,表现之一就是,在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上,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已越发受到人们重视,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谓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主要是指在经济法运行中,执法程序不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在程序适用上,执法机关或市场主体具有选择、协商的充分权利。这类执法程序,我们可称之为“非正式程序”。从实践看,经济法中的非正式程序在各国经济法制度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并在实现经济法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现代经济法中的程序,从程序的法定性与适用效力角度看,便可分为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两种。

  
  在经济法制度或理论中,正式程序一贯受到重视,我们强调经济法应贯彻法定原则,其内容之一便是程序法定,而法定程序大多属于正式程序。相比之下,非正式程序在经济法理论或实践中很少被提及,其功能目前还未得到充分认识。而不论从实然还是应然角度看,非正式程序都是经济法程序结构中一种极其重要的、兼具客观功能与内在价值,并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特色的程序类型。

  
  非正式程序的产生与适用,与经济法上的诸多问题相关,如经济法的程序结构、价值追求,以及经济法的运行模式或执法方式等。在上述各种问题中,非正式程序尤其与经济法的执法方式密切相关。明确非正式程序的界限,推广非正式程序的运用,并探讨其价值追求,对完善经济法的执法方式,构建合理的经济法运行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非正式程序的含义与范围

  
  非正式程序与正式程序相对。一般来说,正式程序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关涉经济法主体权义实现的具体程式及其展开顺序;非正式程序为正式程序以外的程序,主要是指其运作或展开具有较大灵活性,法律上并未设定具体模式的程序。正式程序一般具有法定性,主要表现为一些羁束性程序或约束性程序,是通常情况下经济法主体从事经济法行为时,必须采纳或遵循的程序;非正式程序,法律往往未规定其应如何具体实施,因而一般具有灵活性,主要是一些补充性程序、裁量性程序或非约束性程序,是经济法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采纳或灵活展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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