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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解密与方舟子揭秘

  
  从法律条文中,看得出,此罪名主要用于那些有可能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也不排除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是阿桑奇具有中国国籍,其利用维基解密揭露中国的国家机密,即使他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其泄露了国家机密,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当然地违法法律,构成本罪。如果阿桑奇不具有中国的国籍,也不在中国境内,泄露中国的国家秘密,是否构成此罪呢?笔者以为,即使曝光某些秘密可能显得更人道、更正义,但是作为一国国民,当然地具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而一旦不属于一国公民,就不具有保守某个国家秘密的义务,即使泄露了这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秘密,也不构成犯罪。当然,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要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与否,都具有管辖权。考虑到,泄露一国国家机密的罪行不至于成为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一人揭露他国机密,也不至于被第三国以普遍管辖原则入罪。所以,后者的几率很小,除非是事关宇宙间和平的大秘密,例如,2012年,宇宙要大爆炸了,阿桑奇把这个事关世界稳定的秘密泄露了,造成世界大混乱,那么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将其治罪。从英国逮捕阿桑奇,是以强奸罪和性侵犯罪为名,而不是以泄露国际秘密罪,就有其中之义。

  
  所以,笔者以为,阿桑奇曝光美国在伊拉克、阿富汗等国的恶劣行径,或许触犯了美国最核心的秘密,但是都不至于被治罪。站在大国际的的视角、以国际人道主义为出发点,这种行为反而是值得称道的,我想这也是大多数人支持阿桑奇的理由吧,包括很多女权主义者,即使这个家伙性侵犯了女性。

  
  个人信息是否可以揭秘于大庭广众,即使这些信息的揭秘是还大众一个真实,即使这个信息的拥有者属于某些公众人物或者近似于公众人物的人。笔者以为是不可以的,虽然我们没有规定隐私权,但是侵犯个人名誉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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