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解密与方舟子揭秘
余响铃
【全文】
今年,网络上最火的两个人,一个是阿桑奇,另一个则是方舟子。前者专注于解密国家的机密,美国的一马当先,他的解密,已经挑动了美国政、商、传媒界的神经;后者则着力于揭秘公共人物信息,造假学者首当其冲,他的出手,让曾经显赫于圈内的学者、专家、精英威名扫地;如今一个被抓,一个被打;前者有可能是政府动用公权力极力处置个别“眼中钉”,后者则纯粹是私人动用个人拳头暴力殴打曾经“肉中刺”;一个立足于“维基解密”已扬名世界,另一个依靠“新丝路”也举国皆知。
我在思考,两个靠揭露他者秘密的家伙不仅没有成为“过街老鼠”,反而成为“公众人物”,缘由何在?是因为他们的“枪口”对准的是政府、大企业,当权者、公众人物等普通老百姓眼中的强者,解密之后,普通民众就可以乘着这些解密文件、揭秘信息而大肆批评曾经不可一世的“强者”,又不必担负毁谤、攻击之名。舒缓了大多数人的不平之心;还是因为所曝光的秘密皆是为当世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是缺乏人道、非正义、不耻的,偶尔还可以满足某些人“名人癖”,冥冥大众对此类血腥、恶毒行为可以任意咒骂,还顺便和广大公众一起搭乘了“正义马车”驰骋于网络大道,不费什么力气得以饱读国家机密,真是大快人心。
“弱者”对抗“强者”、“小人物”挑战“大块头”,“个人”直面“国家”,面对这些,我们总是会倾向于那些弱者、小人物、个人,因为我们总是“身陷围城”,难逃一种铭刻于内心的、基于设身而处地的考虑。当某人以此成名甚至成为偶像、英雄的时候,我们总是喜欢追逐,因为过于平淡的生活之下,我们更喜欢追寻一种有着“不凡经历”、“不走寻常路”的偶像,而对于那些正统的偶像我们往往会嗤之以鼻,满怀不屑。
回归到国家机密是否可以解密于公众媒体,个人信息是否可以揭秘于大庭广众,笔者以为前者是法律问题,后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道德问题,前者是否受限制,有必要看解密者所处地域,是否具有应尽之义务,后者能否被提起诉讼,则要看起揭秘之内容、针对之对象。
谨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例,在我们《
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
刑法第
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