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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州关于残疾人教育的特色立法

  
  第四,课程计划。每一位参与进DHEPs的老师均要求有他们自己的每日授课计划,这些课程计划不一定受限于DHEPs安排的课程。

  
  第五,任职期。在与当地教育部门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之前,每一位刚着手参与进这项计划中的教师必须有一个为期3年的试用期。此外,已经与当地教育机构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教师若中途转入另一地的LEA任职,在与新的LEA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之前,也要有一个新的为期1年的试用期。每一个有经验但是未在任何一个机构连续服务3年的教师必须在某一LEA连续服务3年才有资格与当地LEA签订长期合同(continual contract)。

  
  第六,辞退。根据《弗吉尼亚条例》(the Code of Virginia),如果发现任何教师不称职、不道德、不服从规章制度、犯重罪或者有其它合理的理由,当地教育机构可以辞退该教师。地方的教育机构必须将辞退事由尽量具体化,并规定详尽的通知和申诉程序。

  
  第七,救济程序。如果发生了涉及学生的体罚(physical abuse)以及其他不端行为(misconduct),所有事件必须报告到教管所管理员(the detention home administrator)那里,而所有学生对于教管员的投诉和抱怨也适用此程序。教管所教官员之后应当立即将此报告给相关部门。

  
  五,小结

  
  综合弗吉尼亚州的特色立法,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正如前文所述,在对“残疾人”的定义上,立法者往往用一些较为缓和的词汇来取代生硬的“残疾”,这样既使得外延较为广泛,又体现了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其次,较为注重对于残疾儿童教育的稳定性。这体现在DHEPs的实施中,教管所对于已有IEP的儿童采用与其之前IEP差别尽量小的教育方式,以免造成学生对于学习环境变化的不适应;而对于之前没有IEP的学生则适用一般教育,尊重其自主选择权。第三,对于参与进DHEPs教师的任职资格要求极为严格。例如在州法所规定的其任职期上,必须要求其在某一LEA连续工作满三年方可获得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资格,且一旦调职,必须在新地域额再次满足一年的试用期。

【作者简介】
杨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南昌大学法学院学士。
【注释】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Public Law 93-112). Section 504.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 (Public Law 94-142). Section 619.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Public Law 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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