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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州关于残疾人教育的特色立法

  
  定期回顾其转化记录。此外,教育人员还要检查针对每个学生所实施的个人教育项目IEP以保证为他们所安排的教育计划严格按照联邦IDEA之规定,避免抵触上位法或者违宪的情况发生。最后,教育人员还要定期检查核对学生的教育记录,并根据这些数据与学生家长(监护人)、派出学校以及其它相关的机构进行联络。

  
  三、DHEPs的具体制度描述

  
  进入抑或退出DHEPs的标准并非由教育机构或者中小学机构所确立,进入这类教育项目的学生学习时间长短不一,能力不同,教育需求也迥异。州立法规定,原则上,对于学生的 DHEPs 应当“根据学生的个人情况量身定做以满足其特定的个人需求”(must be tailored to fit his/her individual needs)。

  
  实际上,不单单是DHEPs,根据IDEA的规定,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人需求来制定特殊的项目。因此,DHEPs中所规定的个人教育项目IEP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残疾儿童或者青少年进入教管所之后个人教育项目所作的尽可能完善地衔接。当一个已经拥有IEP的学生进入了教管所之后,由教官员负责其IEP的持续实施。同时,出于教管所环境的不同,其IEP也可以根据客观条件的不同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被安置于教管所的场所中完全是出于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但不认为是一种教育安置的显着变化。

  
  对于那些没有现有的IEP的学生,他们将继续享受一般教育服务以满足他们的个人需求,但是此时所依据的法律并非IEP,而是依据一般的教育法规。为了保障一个进出教管所的尽可能顺畅的转化过程,教育人员将尽可能地与该生所在地原学校等教育机构保持联系以建立起一个具有可比性的教育项目(comparative educational program)。在DHEPs中所教授的所有课程都是建立在学生的学习水平以及该生原所在地教育机构的课程基础上进行设计。由于在DHEPs中的教师往往签订的都是不满11个月的合同,因此在暑期中的上学日往往要稍先于一般的学校教育时间安排。

  
  在上述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整套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教官员(即DHEPs中的教育人员)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根据2010年1月25日通过的《弗吉尼亚州残疾儿童特殊教育规定》(Regulations Governing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 Virginia,January 25, 2010.),残疾儿童法定居所地的教育机构必须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当一个学生被认为有残疾,管教人员应当让这个学生求助于接收地教育机构。所呈交的函上应当含有这个学生的教育评估数据。在所出现的所有具体案例中,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制往往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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