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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用工形式法律特征分析对比
除劳动者主动提出或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第39条)外,都需支付。
适用《
劳动合同法
》《
劳动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合同用工
劳务合同(民事合同)
劳动者具有独立身份,不成为用人单位员工,不受规章支付约束。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标,无法定工作时间限制,不存在加班。
不缴纳。
劳务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需协商一致。一方违约,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单方变更或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
无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可并用。
适用《
合同法
》等民事法律,争议通过法院解决。
从订立到履行,都应体现劳务合同性质,避免发生纠纷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受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享用用工支配权和管理权。
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超出部分算加班。
需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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