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各种用工形式法律特征分析对比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除劳动者主动提出或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第39条)外,都需支付。

  
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合同用工

  
劳务合同(民事合同)

  
劳动者具有独立身份,不成为用人单位员工,不受规章支付约束。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标,无法定工作时间限制,不存在加班。

  
不缴纳。

  
劳务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需协商一致。一方违约,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单方变更或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

  
无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责任可并用。

  
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争议通过法院解决。

  
从订立到履行,都应体现劳务合同性质,避免发生纠纷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受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享用用工支配权和管理权。

  
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超出部分算加班。

  
需缴纳工伤保险。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