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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二)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从根本上讲,司法独立权有了宪法保障,媒体舆论并不能对其产生消极影响。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法制尚不健全,网络媒体缺乏监管,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越俎代庖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网站和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滥用监督权,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影响和压力。有的网站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有的网络媒体追求“眼球经济”,在案件还未定性之前,就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贪官”、“罪犯”、“罪不容诛”之类的帽子,给人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暗示,这是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更可怕的是,司法活动如果被“网络黑社会”介入,将受到灾难性的打击。 2009年12月19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了“网络黑社会”现象,各大网站以《央视:网络黑社会操控舆论 五万元可左右法院判决》为题赫然登载。一位网络公关公司营销总监说:“期待当代包青天评判,话题的矛盾性都是非常强的,相当于在网络上造出了舆论,逼到一个风口浪尖上,国家不得不判,我做到的是让2.2亿网民全知道这事,五万元短平快,300家论坛最核心最积累人气,相当于集中了50%网民在上面。”诚然,面对泥沙俱下的舆论洪流司法部门似乎可以排除干扰,保持中立,唯法是尊。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格局中,舆论一旦形成,很大程度会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机关,他们的介入直接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

  
  (三)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即程序的正义能保障结果的正确。实体正义之“正义”更侧重于“真实”,而程序正义之“正义”则更侧重于“正当”。 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于过程之中,与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人们会尽可能地选择那些有利于发现结果真实的程序,但因为结果的真实只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真实,所以它更要受过程的价值的制约。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注重的是“按部就班”,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因此,“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裁判的公正性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网络舆论则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结果的真实,如果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更能体现实体正义。当网络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社会大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就会对法院审判形成巨大冲击,实际上就把法庭和法官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网络舆论对于案件的强势、主观的报道和宣传实际上是对案件的“预审”,“预审”的出现将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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