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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二、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民数净增超过8000万,达到3.84亿,其中宽带网民数占网民总数已超过九成,农村网民数量超过1亿;2010年一季度,中国网民数新增2000万人,达到4.04亿人,继续位居全球首位。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注意,在瞬息之间传遍全国各地,引发争议无数。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工具,使得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越来越大。对网络舆论因势利导,自觉接受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人民群众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经验,提高司法质量;有利于了解民意,吸收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改进司法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有利于改进司法作风,培育法官职业道德,防止司法领域的腐败;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看到网络舆论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冲击。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认识的高级形式。它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规律性的联系。不同的人群和职业,其思维方式存在差异。法官在判案时遵从法律思维,社会大众对事件的判断往往习惯于道德思维。所谓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的指引下,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对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现实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法律语言载体进行判断、推理,得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结论,适用于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可归纳为6条:(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所谓道德思维,是指人们根据道德感知而进行的理性思考和推理,是对道德现象的本质、特征、内部联系和发展规律的认识过程。道德思维的形式是判断和推理。所谓道德判断,是指对对象包含有道德意义上的善、恶、正当、义务、责任、幸福等概念的陈述。它表示道德认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某种联系,既是主体的一种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知识形态。所谓道德推理,则是从已知的道德前提推导出某个结论的认识活动。基于上述差异,在对待同一案件时,法官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讲求以证据说话,因此裁决也并非完全依照客观事实进行;而民众往往只看到事实的表象,只重视案件的道德批判,站在社会正义和道德扞卫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价,这就造成了两者判断上的偏差。在邓玉娇案中网民一边倒地认为,“守贞操的弱女子”杀死“炫富、好色的坏干部”是“英雄之举”,却忽略了邓玉娇防卫过当的犯罪事实,法院却不可能仅从道德角度对邓玉娇进行判决。同时,许多案件的细节并不为人们所知,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自首及立功等情节。老百姓不关心的这些细枝末节,却都是影响法官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正是由于职业法律人的专业思维和社会大众思维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和对抗,网络的出现加剧了这种对抗,往往使司法面临两难境地:遵从大众思维,则可能背离司法公正,有损法治原则;不遵从大众思维,则可能遭受网络民意围攻,降低司法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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