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传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条文,而是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成果。譬如,以人为本,肯定人的价值的法理念与法律规定;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观、天道观、法律观;以礼为核心,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政治导向;法与道德相互支撑,情理法三者统一的伦理法制: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与法治观;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恤刑原则等等。这些不仅有利于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达到社会的和谐,从某种意义说来,也有助于摆脱余氏所描述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困境。
当今的法律变革,从总体看,源自西方的法律思维与制度依然占据主流地位,但是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纯粹的西方化法律发展模式已经难以实现这一历史任务。我们需要返本开新,走中华民族独立创新自主的路。季羡林先生说得好:“西方形而上学的分析已快走到尽头,而东方的寻求整体的综合必将取而代之。以分析为基础的西方文化也将随之衰微,代之而起的必然是以综合为基础的东方文化。取代不是消灭,而是在过去几百年来西方文化所达到的水平的基础上,用东方整体着眼和普遍联系的综合思维方式,以东方文化为主导,吸收西方文化中的精华,把人类文化发展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这种取代,在21世纪中就可见分晓。”[25](P.107)由此,在当前形势下,研究如何传承与发展中华法系的合理内涵便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在中央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际,复兴中华法系绝不是复旧,绝不是保守,而是在旧有合理基础上的伟大创新,把适合于中国传统国情的本土文化融入到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来,找到中国与世界、历史与现实的契合点,这是一个十分艰巨的科学研究的任务。需要我们继续踏踏实实地探索,研究其生成的规律,实事求是地总结其历史价值。一句话,只有把握中华法系的精髓,才能使复兴中华法系不流为空谈。
【作者简介】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十。
《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元让传》。
吴炽昌:《续客商前话》卷三。
《明史·
刑法志》。
《清史稿·
刑法志》。
《清史稿·圣祖本纪》。
《大清律例通考》卷一。
《钦定台规》卷一四。
季羡林:“略论中国文化及其特点”,载季羡林:《阅世心语》,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荀子·礼论》。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汉书·董仲舒传》。
《周易·系辞下》。
《二程集·遗书》
《正蒙·诚明》。
《尚书·康诰》。
《隋书·
刑法志》。
《大清律例卷五·名例律下》。
《唐律疏议·名例》。
《魏书·
刑法志》。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前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余英时著:《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季羡林:“21世纪:东方文化的时代”,载季羡林:《阅世心语》,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