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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清朝在关外开国肇基时期,便采用“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创造了民族特色鲜明而又迅速封建化的关外法制。入关以后,更将“参汉酌金”的路线推向全国。顺治三年制定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其实是大明律的翻版。随着汉满法文化交流的深化,至乾隆五年修订的《大清律例》,除某些确认满族权益的特殊规定外,实质上已经成为与唐明律相同的正统封建法典。


  

  清朝还设立了理藩院作为专管民族事务的机关,是中央政府的重要行政部门之一,为民族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组织保证。清朝政府除制定《理藩院则例》外,还根据民族特色和地域条件,制定了专门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法和单行法,如《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章程》、《回疆则例》等。《大清会典》里也汇编了有关适用于少数民族的诉讼、审判、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律例近百条。这都标志着民族立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时期。


  

  以上可见,自从中华民族进入文明时起,在中华大地上便孕育了包括汉族在内的众多的民族。尽管它们在不同的时代,由于文化、经济、政策发展的差别而处于不同的历史地位,对于缔造中华法系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


  

  除少数民族政权制定法丰富了中华法系之外,流行于少数民族间的习惯法,也是中华法文化的组成部分。其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密切联系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生活,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权威,在各民族中实际起着相当有效的调整作用。它们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是中华法文化的组成部分,由此不难理解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中华民族共同缔造的。


  

  二、中华法系在当今形势下继承和创新的意义


  

  通过总结分析中华法系与传统国情的内在联系,不仅可以准确地抽象中华法系的特点,而且也为在当今形势下继承和创新中华法系提供明确的方向———摒弃曾经为专制社会所固有的法律与制度,传承和发展为中华土壤所生长并具有突破时空价值的民主性因素。


  

  需要指出,为以巩固中央集权专制主义为最终归宿的中华法系已经随着专制时代的终结总体上消亡了,无论重塑还是复兴中华法系,都决不是以唐律为代表的旧中华法系的复兴。


  

  近代以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的过程,清末法律改革自觉不自觉地选择了全盘西化的途径。即经由日本、吸收了欧陆法律文明。但是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外来法律与本国生活实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曾经被推崇备至的西方法律文化,其实也并不是最完备最理想的。一位富有中国文化涵养又久居海外的学者余英时观察到:“但是西方的基本文化内涵并不限于这两项(指民主与科学),其中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制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之类,则不但未能一一适合于其他非西方的社会,而且已引起西方人自己的深切反省。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具体的西方现代生活十全十美、足供借镜的(例子)。”[24](P.3)可见,即使是西方本土,也发现自己文化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在我们睁眼看世界,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需要回头看,检索中华民族宝库中的具有超越时空的法律文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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