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保障特殊人群的法律不仅形成早,而且历代辗转相承,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这在同时期世界法制史上是少有的,突出地显示了中华法系的文明特质。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存留养亲,免死承祀的规定,也最能体现儒家亲伦精神与人道主义原则。所谓留养承祀,指按法应处死者是独子,或犯人父母老病无人奉养,可免死,使之回家奉养父母,不致绝嗣。《唐律疏议》中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21],这条规定被明清律所继承。
(五)中华法系与统一多民族的国家构成
中国自秦汉以来便形成了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不仅有着同源的文化,而且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进行着交流与融合,正是超越一种一族的民族精神造就了绚烂多彩的中华文明,凝聚成厚重的“中华魂”。中华法系也如同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一样,由众多支流汇集成滚滚长江。
史载上古时期,华夏族以外的苗民,便已开始制定法律,所谓“苗民弗用灵,制以刑,爰始淫为劓、刖、琢、黥,越兹利刑并制,罔差有辞”[22]。其后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使苗民的刑制发展成为整个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辟,并沿用至汉初。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的中原地区建立了政权。同时根据统治广大中原地区的需要,结合本民族的习惯,制定了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甚至创造了为隋唐律所直接取法的法律范本。
唐朝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法律和习俗持认同态度,《唐律疏议》在处理化外人相犯时就提出这样的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在此条律文的疏议中特别提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唐律疏议》卷六“化外人相犯”条。)由此开创了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不同的民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本民族法律的先河。这条规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各族法律的发展状况,以及在互相交流中不断地得到演进的历史事实。
在宋朝统治期间,契丹族、党项族、女真族先后崛起,建立了辽、西夏、金等国,分别制定了既吸收中原地区传统法律文化,又具有各民族特色的辽《重熙新定条例》、金《泰和律义》、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等。辽金律己佚,只有西夏国天盛年间制定的《改旧新定律令》保存完好。(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原文献藏于俄国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古法律之最。法典总计二十余万,没有注释和案例,全部是律令条文,其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映了西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3](P.3-4)
至元代,在蒙古族的统治下,天下又合而为一。元朝统治的疆域空前辽阔,其法制的民族性、创造性更加明显。目前存留的《大元通制条格》既是中华民族法制史上重要的一部法典,又是蒙古族法制文化所达到的高度的代表。(《大元通制条格》是有元一代典章《大元通制》的主要部分,另外的《断例》、《指挥》已佚,但仅仅看条格部分,即可知元代法制的完善与独创性,目前比较好的点校本有方龄贵校注的《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版)以及郭成伟点校的《大元通制条格》(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