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张晋藩
【摘要】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稳固的血缘地缘关系、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以及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构成,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乃至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影响。分析总结中华法系与传统国情的内在联系,不仅可以准确地抽象中华法系的特点与发展规律,而且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历史借鉴。
【关键词】中华法系;本土性;农本主义;儒家学说;复兴
【全文】
一、中华法系与传统国情的内在联系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发生、发展、转型的过程,而迄未中断,故其沿革流变非常清晰。不仅如此,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从未受到外来法系的影响,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典型性,其丰富的内涵不仅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也适合于相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国情,故而有可能奉中华法系为母法,成为中华法系系统内的成员。
中华法系与传统国情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可以概括如下:
(一)中华法系与农本主义的经济型态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小农自然经济结构始终居于统治形态,而且自商鞅变法奖励耕战以后,农本主义更成为历代奉行的国策。中国所处的内陆性的地理环境也为农本主义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客观条件。
中国古代的重农主义,一是足食足兵的需要,二是稳定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商鞅说:“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墓从事于农。”(《商君子·农战》。)至于抑商的着眼点,除去避免妨害务本之外,更重要的是维护专制主义的统治。在统治者看来流动的工商业者比起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更难于控制和更易于玩忽法令。如同《吕氏春秋·上农》篇所说:“民舍本而事末利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
农本主义的经济型态,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乃至司法均有深刻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立法中,保护与管理农业生产一直是重要的内容。出土的公元前四世纪的《秦律·田律》便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产荔,麛囗(卵)囗,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鱼鳖,置罕罔(网),到七月而纵之。惟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囗(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秦律》“仓律”、“厩苑律”中也有农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隋唐以后,颁布的《均田令》、《农桑课令》、《垦荒令》、《种植农桑法度》、《农桑条画》、《推广农林简明章程》等。都体现了运用法律的形式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成为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历法早在夏朝便已形成。夏朝历法称为“夏正”。古书中说“行夏之时”,表明夏代历法对后世的深远影响。商代制定了比夏历先进的阴阳历,有了明确的春夏秋冬之分,并设专官掌管历法。秦时,第一次颁行了全国统一的历法《颛顼历》。汉代,在历法上的杰出成就是制订了《太初历》。其后,南北朝著名的科学家祖冲之制定了《大明历》。唐代有《戊寅元历》和《大衍历》。元代有《授时历》。明代有《大统历》。清代康熙年间聘请西方传教士制定《康熙永年历》,并由著名历算家梅文鼎著成《古今历法通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