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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学评论三篇

  
  另外还有一个,我觉得是社会科学的路径,以北大强世功教授的宪法社会学或宪法惯例研究为代表,比如强老师对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的研究。这样的一种研究具有独特的价值,即最大化还原被“选择性”的规范宪法学所遮蔽的中国宪法问题,在宪法社会科学的意义上对中国宪法的权力结构与规则进行更加完整的描述与解释。

  
  大家需要关注并关心政治宪法学,它现在很弱,但我相信它的解释力和引导力,或者发展前途。随着这一路径上的探索以及探索过程中不断的扬弃,它对于中国改革时期的宪政转型所能够提供的解释与引导框架,未必弱于以法院为核心的规范宪法学的视野与知识生产。

  
  另外对高老师的文章,我稍微提一点意见,你在处理战争革命方面有所缺失,对于十九世纪以来的事务没有很好的梳理,比如阶级斗争作为战争形式,或者阶级斗争作为内战的形式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对于外战、内战,它的诉求、发生原因、解决机制有何不同,在外战/内战意义上有什么逻辑的断裂,对秩序有什么样的影响,这是要再处理的。

  
  另外现在影响国际秩序从而也冲击国内宪法秩序(比如爱国者法案限制公民权的问题)的一个很重要战争因素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作为国际战争形式意味着什么,恐怖主义不是哪一个国家对美国宣战,而是一个文明对于另外一个文明的宣战。我们怎么来思考这样恐怖主义跟宪法学的关系,如何思考从宪法学根本原理出来根治或曰“安顿”恐怖主义。恐怖主义可能跟施米特的游击队理论还有所关联,由此前延至20世纪波澜壮阔的民族解放运动,是不是具有类似的正当性诉求,但在日益体制化的国际权力格局下无法获得有效的生存与表达--或者说国家的形式独立并不意味着民族的真正解放,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的意义上。

  
  另外我们一般的关注是如何通过宪法规范输出一个最优政体或者最完美政体,在规范建构的过程中,有可能忽略掉一个国家民族性的一面和文化性的一面,就认为政体是宪法中最高的机制诉求。但是这样的政体如何跟共同体来进行协调与沟通,这其实是更为根本的问题。我们宪法学都希望每个公民有尊严地生活在宪法之下,但是请问一个问题,宪法生存在何种系统之下,这是个根本问题,也是为什么前几年邓正来会提出来,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是什么,中国法学到底要引领中国走向何种生活方式--宪法学显然也无法摆脱这样的道德拷问,如何回应?窃以为政治宪法学当负一责任耳。

  
  ·第三篇:2010年11月18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高全喜主讲“政治理论与宪法学视野里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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