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对于时下的政治宪法学重新兴起,大家不应该感到奇怪。我们处于转型时期,处于
宪法没有司法化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们有两个任务还没有完成,第一个任务是我们公民的成熟,现在上访之路那么多大军就证明,公民既没有规范意识,也没有渠道来行使我们的公民权,第二个任务是国家构建,我们的现代国家也没有完全完成构建,还处于党国体制,党对国家的监督状态,国家还没有成年。在国家没有成年、公民没有成熟的状态下,如果我们一下跳到法院化的
宪法来观察分析解释我们国家的时代状况和设计我们的方案,就会有很大错位,基于这样的错位判断以及学术上的不满,我们产生了政治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意识。正在发展中的政治宪法学很不成熟,这也受到林老师的规范宪法学的痛加批评,认为政治宪法学的基本路径既缺乏学术上的体系化又彰显政治上的危险性。尽管这种批评的实际逻辑是政治预判在先,学术抨击在后,但确实提出了政治宪法学下一步需要痛下功夫处理的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学术表达上的合逻辑性,二是制度安排上的稳妥性,达到既学理通达,又富有制度理性和优势。目前来看,政治宪法学的研究从主题到力量分布都还比较分散,出于凝聚问题共识、各自独立探索阶段。有三个路径是政治宪法学值得探索的路径,一个是陈老师所代表的空间化的政治宪法学的路径,这就不是高老师讲的发生学,而是在与西方文明有对话关系的、坚持文化主权的“隐晦”意识之下的一种解释与建构的尝试,对中国自身的现代宪制的实践与成果,或者既有的权力结构与权利基础进行整体化解释、表达与改良,借助宪法学根本原理进行本民族现代文明历史的话语表达。空间化本身应是一种规范化的努力,一种面向历史创造和政治经验的规范合理化过程,所以陈老师的政治宪法学不是社会学或政治学,而是宪法学。高老师的政治宪法学是时间化的叙事模式,大家注意理解高老师的枢纽就是“早期现代”。如果理解了早期现代,大家刚才的很多问题就是伪问题,很多批评也是伪批评。早期现代是什么意思呢?高老师最近的学术研究中,有这样一篇文章,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学》,其中指出政治宪法学跟我们的规范宪法学的关系就如同当年的政治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的关系。高老师的逻辑并不完整,实际就是从当年的政治经济学到马歇尔的微观经济学,后面还有更关键的一环,即20世纪30年代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宏观经济学;宪法学领域,除了我们原来的早期现代的发生学意义上的政治宪法学到后来的规范宪法学,当然这一过程中德国、美国做了很大贡献,但还需注意二十世纪上半期德国学术界里面产生了以施米特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领域,国家都重新摆脱了自由主义的“紧箍咒”,寻找到了新的存在根据与功能空间。大家需要发现不同时期的思想言说所根植的不同的结构和它所关心的不同问题,比如施米特关心的最核心的问题,是德意志民族生存问题,如何通过民族主义凝聚德意志民族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德国才完成了凡尔赛和约的全部赔款,本来我以为不用赔了,实际上二战变成了对一战和约赔偿条款之效力的一种确认过程,本来德国想逃脱掉,但战败了就还得续上,有点意思。回到高老师的政治宪法学,理解高老师的观点就是要理解早期现代,高老师关注的是十八世纪的事务,从封建秩序、绝对王权以及残留的宗教秩序如何过渡到民主秩序,当然里面有公民培养这样的线索。时间化就意味着历史化,高老师的政治宪法学总体上是一种
宪法发生的政治思想史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