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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学评论三篇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就认为政治宪法学在学术概念上确实要发展自己的核心概念体系,在核心概念之间架构当中的逻辑层次,使得这些概念本身能够基本上回应、解释、容纳这样一个我们时代正在发生的中国的宪法故事,并且能在关键的几个要点上,与规范宪法学形成对话和竞争。在这方面无论是陈端洪老师还是高全喜老师都显得建构不足或者体系性特征非常弱。那么即使是有这么一种黑格尔式的体系性诉求,比如高全喜老师,我在与陈端洪老师的多次讨论中,我都能感觉到您的有关研究中有个比较大的缺憾:您对这样一个中国宪法的制度层面的考查是缺少学术经验的,对思想史的考察也还不够完整,因此就要导致经常讲早期现代,对20世纪之后的非常重要的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转变过程中的很多断裂,比如刚才白斌讲的自由国家到社会国家的那种断裂,缺乏必要的理论处理,这最终会显示出学术建构上的欠缺。财产权的现代生成,不仅要看19世纪初的《拿破仑民法典》,还要看19世纪末期的《德国民法典》以及后来的《魏玛宪法》。这里面有断裂,断裂之后对于中国当代的宪政制度的影响可能比早期现代雏形时期的影响更加直接,也可能更加深刻。因为断裂意味着后来发生的体系重构可能相对吸收并且整合了前面的形式,而您一旦跳开整个一百多年的从19世纪直到20世纪上半叶的历史时空直接回到17、18世纪然后再一下子跳到2010年,那么这巨大的理论空间跟制度空间的跳跃确实可能使得您无法合理解释、处理并且提出正确的方案来回应我们时代立宪的实际需要。

  
  我们知道实际上任何一个时代的学者,他心里面尽管有基于知识确定性信念的普遍主义的诉求,但他还是基本扎根于本土的经验之中(尽管可能未必自觉到),还是要试图回答我们时代的本土性的立宪或者行宪的问题。在此意义上,我认为政治宪法学它必须要把这种时代需求理论化,这个理论化要包括基本的概念化。另外,这个政治宪法学体系经由高老师的这种扩展,表面上是扩展,实际上是使它更加庞杂,自己为自己过分地制造了很多不适于担当或者扩大的理论任务,使它没有能力或者不专注于构筑自身的理论的核心,缺乏核心的学术论证,并且知识来源上也还相对比较单薄、零散,这种学术建构方式似乎也要适当加以注意或进行必要的方法论与学术策略的反思。我想,我们的政治宪法学必须是问题意识明确、理论概念严谨、解释效用突出、规范观察全面、原则论证有力、引导框架合理的宪法学学术形态。

  
  最后一点,高老师强调政治宪法学现在这样一个内部分歧要比与规范宪法学之间的外部性分歧更大,这可能是一个现实,但如此一个巨大的分歧本身就是政治宪法学理论的初步性与不完善性的表征,也是政治宪法学今后需要加以合理化消弭的长期理论任务,如此才能够使我们的理论具有相对的整合力与竞争力。谢谢!

  
  ·第二篇:2010年10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高全喜主讲“战争、革命与宪法

  
  【田飞龙】关于政治宪法学我想做些背景性的说明与补充。其实政治宪法学一点也不陌生,它从属于“政治法学”的范畴。我们之前以“阶级”和“阶级分析法”为核心的法学总体上可以说就是一种政治法学,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的常规化和法学的规范化之后,反而日渐淡漠了。就宪法学而言,经过2000年之后的美国宪法学的大规模引介,宪法学主要研究力量尤其是留学欧美的新生研究力量普遍接受了一种规范主义的宪法学方法论,经过了一个关键性的“知识洗脑”过程,对于新兴的“政治宪法学”容易产生本能性的联想、联系与排斥,在知识与价值上均体现出一种陌生感。今天我们说的政治宪法学是什么呢,显然不再是简单的阶级斗争法学或左翼法学,理论资源和方法论经过了相对复杂的置换与重组过程,这一点尤需加以辨识和区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围绕着改革这样一个概念,以及改革之下的政策权力,跟我们宪法之间产生了紧张,二者有个时间差,往往是党中央甚至国务院先作出宪法性决策,改革的权力先行,宪法规范只能进行后续的确认,合法性的程序倒置引起了紧张,集中体现在1996年出现的良性违宪论里。当时林来梵老师就提到,良性违宪论的提出吹皱了中国宪法学的一江春水,大大伤害了中国宪法学的刚强而脆弱的规范意识。我们处于改革变动时代,我们无法立即获得一个安定的秩序来要求法院规范地实施宪法。在我们政治生活中非常重大的是十七大、十八大这样的事件和程序,如十七大提出民生为重点,十八大可能正式提出包容性增长,而后面的一切操作,甚至司法改革,立法,立法上面的规划,都受着这些报告的影响,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活动呢?如果我们不是以意识形态标签来标签它,不把真正的中国宪法问题非问题化的话,这就是真正的中国宪法问题。宪法严格规范文本之外的问题,我们宪法学是以什么样的心胸面对呢?我们,包括高老师,还有陈老师,都深深意识到,政治宪法学不是为什么做辩护,不是守旧,而是要科学界定中国真实的宪法问题,我们宪法学理论用什么样的理论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只有科学的解释它认识它,认识它的规律和作用机理,我们才能真正知道改革从哪里寻找着力点,改革如何开展,而不是我们重新用貌似“规范”、实质隐藏着革命思维的宪法解释与推演框架来改变我们的整个政治体系。无论诺贝尔和平奖被如何关注和评说,那只是本民族外部性的思考,我们内部的思考和想法是什么,这才是政治宪法学的理论着力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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