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国篮协与足协争议解决现状与完善
对于我国足协而言,设有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裁决足球争议。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主要依据《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是依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在制定的过程中也参照了国际足联《PSC和DRC程序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中国足协在仲裁争议时适用的程序与DRC的程序有一致性,当事人上诉至国际足联DRC甚至CAS的案例也已经出现数例。但中国的情况又有特殊之处,现有规则不能充分保护球员的权益。尽管中国足协自身的仲裁机构或者争议解决部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可能是公正的,但是中国足协某些规则自身的“不公正”以及与国际现状不接轨的事实导致处理的结果“不公正”,尤其是在俱乐部和球员发生争议的时候球员的利益通常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毕竟球员自身是特殊的“劳工”。从争议解决的角度来讲,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可以受理足球争议在内的仲裁机构已经是当务之急,足协自身也应当修改有关的规则,或者允许当事人将自己做出的某些裁决(例如涉及经济问题的裁决)上诉到法院或者外部的仲裁机构。只有球员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护,足球运动才能健康发展。[3]
中国篮协由于没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应当先提交中国篮协调解,调解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篮协调解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都依据《
体育法》以及《中国篮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篮协应加快步伐建立属于自己的专业仲裁庭,并依据《中国篮协章程》、《国际篮联章程》和国际篮联《FAT规则》不断完善体育法律,使得体育争议能够迅速、有效的解决。
尽管如此,无论是足球界还是篮球界,近年来都出了一些涉及中国俱乐部的国际性争议提交国际足联DRC裁决或者国际篮联FAT仲裁,相关的几个足球争议甚至都上诉到了CAS,而有关裁决的最终结果几乎都是中国的俱乐部支付巨额赔偿。由于这几个争议都具有涉外因素,众多的体育界人士认为由国际足联DRC或者国际篮联FAT裁决理所当然。问题是对于纯粹的中国籍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薪金争议或者转会纠纷,能否上诉至国际足联DRC或者国际篮联FAT解决?前述规定似乎可以看出,国际足联DRC解决的争议几乎限于国际性争议,中国籍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可能上诉至该机构。而国际篮联FAT的仲裁规则并没有对当事人的国籍或者争议的国际性质进行限制,有关实践也表明其可以受理同一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只要中国籍当事人在其雇用合同中载明国际篮联FAT仲裁条款,FAT就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