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足联DRC和国际篮联FAT裁决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于争议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篮联《FAT仲裁规则》第15.1条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应当按照公允和善良原则处理争议,适用公平和公正的一般规定而不是参照任何特定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也即审理有关争议的准据法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否则便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处理有关争议。故FAT仲裁案件时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公允及善良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原则。比如Podkovrov案,[v]当事人在同一天签订的两份除薪金数额外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雇用合同规定所有的争议都应当适用波兰法并由FAT仲裁,仲裁员认为当事人已经选择波兰法作为雇用合同的准据法,并且当事人还向FAT提交了有关波兰法律的信息和相关规则、判例和学说的英文译本,因此本争议应当适用波兰法。

  
  在依据公允和善良原则裁决案件时,仲裁庭追求的是一种公平的理念,这一理念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所鼓励提倡的,甚至还有可能会与这些法律规则截然相反。实质上,一般认为仲裁员按照公允和善良原则处理案件时“被授权”可以完全按照公平原则裁决案件,不参照任何法律规则,不适用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规则,而是必须按照案件的具体案情处理。《FAT规则》第15.1条进一步证实了这一主张,按照该条规定,仲裁员适用“公平和公正的一般性规定”而不参照任何特定的国内法或国际法。[vi]这种对公允及善良原则的解释已经多次出现在FAT的裁决中。

  
  3 裁决上诉至CAS的情况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成立于1984年,目的是通过仲裁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CAS通过普通仲裁解决提交给争议,并依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等要求为其提供有约束力的建议。CAS由两部分组成:普通仲裁委员会和上诉仲裁委员会。普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任务是解决提交给普通程序的争议。上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任务是解决与诸如DRC、FAT之类的与体育有关的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有关的争议。

  
  国际足联规定并不是所有的DRC裁决都能上诉至CAS,而FAT的仲裁则没有这种限制,其几乎都是商业性的争议,因此在仲裁裁决做出后的21天之内当事人可以上诉至CAS。

  
  现行2009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63条对CAS的管辖权作了规定,指出对国际足联机构通过的决定以及地区足联、国家会员或者职业联盟等通过的裁决提出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有关裁决通知之日起21日内向CAS提起上诉;并且只有在用尽所有的内部救济后才能将有关争议提请CAS仲裁;CAS不能受理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争议、禁赛时间不足四场比赛或者三月的争议以及对得到国际足联或其会员承认的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所做裁决的质疑等。由此可看,并不是所有的国际足联裁决都可以上诉至CAS,其上诉的条件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尽管如此,对于DRC裁决而言,《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由DRC裁决的争议可以上诉至CAS。”笔者认为,这种上诉的规定也应当遵守国际足联章程的前述规定,前述CAS不能受理的足球裁决也应当适用于DRC的裁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