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束语
根据以上美国电影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简短所述,对本文的总结如下:
第一,合理使用是平衡版权人权益和公众权益之间的一种工具,其强调的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但不能作为侵权人剽窃版权作品而谋求商业利益的借口。然而由于其易受影响的内在性质,合理使用通常被证明是不可预知和不确定的。尽管其对于适用案情的变化是必要的,但是根据合理使用而做出的一些判决也明显是不切实际的。[xviii]不管怎样,合理使用实际上是给版权人和其他媒体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创新实践的机会。
第二,在美国,电影艺术家对其作品的精神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护,或者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美国电影导演不能对其版权作品主张精神权利,除非国会通过立法宣布明确对其予以保护,而到目前为止,国会在这方面的意图还是不太情愿。而《家庭电影法案》有关家用侵权豁免的规定的使得美国艺术家们所享有的很低程度的精神权利几乎消失殆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电影导演等演职人员有时可能或者说不得不利用兰哈姆法案来为自己辩护,其主要的根据就是有关侵权行为淡化了自己形象。版权人对其权利的诉求也只有根据第106条来进行。但是,不幸的是,该法只能保护市场上的消费者欺诈,而不能保护作者或者艺术家的创新性。[xix]既然如此,美国法院的法官和立法者就应当尽全力保护电影版权人的权益,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第三,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电影版权人提起诉讼也许是阻止版权侵权或者盗版行为的最有效的途径,当然同时也要尽力游说美国国会等立法机构,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颁布一些制止版权侵权或者盗版的法律,以便有法可依。不过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考虑数码技术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普通公众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因为过渡保护版权人的权益而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虽然DMCA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可能会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但是其也会对合法的言论自由和科学研究创新带来冲击,尤其是促使电影版权人进一步控制和垄断自己制作的电影作品。也许电影版权人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网站提供在线服务,或者提供经过剪辑或者过滤的比较“文雅”版权作品,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电影版权纠纷。
【作者简介】
黄世席(1969—),安徽砀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
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