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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影版权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至于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问题,在Video-Cinema Films案[x]中可以说明。本案被告CNN公司在其有关演员M死亡讣闻的电视节目中播放了原告拥有版权的电影的片段。法院认为被告在葬礼节目中加入预告片的目的是与原告拥有版权的电影不同的。原告电影的目的是娱乐观众以及告诉他们二战期间美国步兵的真实情况,而被告讣闻的目的则是告诉观众M的死亡信息以及其对艺术的影响。

  
  四、相关原始版权终止后的合理使用问题

  
  大多数电影作品都是在小说等原始作品的基础上获得电影改编权的,作者或者出版社享有原始作品的版权,可以将拍摄电影作品的权利授权第三者。问题是,如果原始作品的版权到期,或者已经续展,根据其改编的电影等演绎作品的使用开发版权是否就因此而构成侵权呢?另外,如果电影版权有效期已经终止,原始版权人还能以版权法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吗?

  
  根据《兰哈姆法》第43(a)条规定,禁止通过虚假的原产地名称、通过虚假的与商业物品和服务有关的名称或者代理进行不正当竞争。大多数州的商标或者不正当竞争法类似于兰哈姆法。因此,根据兰哈姆法第43(a)条以及有关的州立法,将一个个人或者公司(例如电影导演、制片人或者制片厂)与其制作或者出品的残缺产品(例如剪辑电影)相联系,可能就会以虚假的原产地名称为由被诉。比如,CBS播放的一个有关卓别林的电视传记记录片包括了原告拥有版权的数部卓别林主演的电影的片段。问题是其中的一些电影的版权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还有的没有进入。事实上,CBS使用了第三方拥有版权的5部卓别林主演的电影片段,电影总长为8小时,摘录的片段长达9分钟。尽管这些记录片对卓别林的电影并没有造成什么经济性的影响,但是法院还是裁定其行为构成侵权,不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xi]

  
  而在Gilliam案中,[xii]被告ABC播放的一个90分钟的专题片中有长达24分钟的片段剪辑来自BBC制作的以“Monty Python”(巨蟒剧团)为主角的系列片。原告认为被告肆意剪辑的行为是对原作的损害。上诉法院指出,对电视节目的第二次剪辑将有可能对巨蟒集团的职业名声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而对原作的27%的引用也违反了ABC与时代华纳签署的许可协议。其结果是,有关剪辑过的连续剧可能不会被认为是巨蟒集团的作品,这种行为违反了兰哈姆法第43(a)条规定。Search Term End然而,2003年6月初,最高法院做出的Dastar 公司[xiii]一案的判决对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Gilliam判决提出了疑问。该案中,福克斯等三原告将Dastar公司诉至法院,理由为其录像系列片侵犯了《欧洲十字军》图书的版权,剽窃了自己制作的《欧洲十字军》录影带,在片头处对该片与福克斯却只字未提,此行为构成反向假冒,违反了美国兰哈姆法案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美国最高法院表示不予支持,指出一审与二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推翻。尽管兰哈姆法有关商标滥用的规则禁止反向假冒,但是一旦某版权作品进入公共领域,针对该作品,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而不用考虑是否提及作者的贡献。不管怎样,该判决阻止了着作权人在着作权期限届满后通过商标法保护使着作权永久化的企图,扞卫了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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