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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影版权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不管怎样,在电影剪辑/过滤行为与制片商/导演们的维权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如果剪辑公司胜诉,获利的是公共大众,因为其可以在家里享受比较“干净”或者“文雅”的电影作品。而如果制片商/导演们胜诉,那就是美国艺术创新作品的胜利,说明制片商/导演对那些已经流向市场的作品仍然有一定的控制权。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版权法鼓励作者、电影导演和制片商向观众推出更多的具有票房号召力的作品和传达更多的信息,而《家庭电影法案》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美国观众为了家庭所用而可以忽视版权法的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导演等艺术家的表达自由,而这是得到美国联邦所承认的权利。因此,它们之间是冲突的。如果忽视了电影制作者在电影中想要表达的信息,那么这些电影还能否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就成为问题。这种矛盾斗争的具体结果如何还是未知数,但无论如何,国会在这方面的发言权最终可以导致立法方面的变化。

  
  三、电影预告片的合理使用与版权保护问题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版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有复制和制作演绎作品的权利。有关法院的判决已经承认,电影预告片是电影版权人的演绎作品,应受到保障。比如Lamb案[vii],被告复制了原告的电影预告片。法院拒绝了被告的合理使用请求,判决电影预告片是整部电影的演绎作品,被告通过预告片的使用获利,对该电影作品的商业利用以及对电影预告片的复制的利益完全大于合理使用的限度。该判决表明,即使整部电影的版权人对单独的电影预告片不拥有版权,但是其对整部电影拥有版权,而作为整部电影的演绎作品,预告片仍然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电影预告片的目的的是公共利益,比如用于文献、新闻报道以及名人传记等,法院通常会同意当事人的合理使用抗辩。比如Hofheinz案[viii],被告在某文献中利用了原告享有版权的电影片段。法院集中讨论的是电影和文献的不同用途,指出原告电影的目的在于娱乐观众,而被告文献的目的则是通过演员对电影产业的影响而教育公众。然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Elvis Presley Enterprises案[ix]中否认了传记的合理使用豁免。被告制作的长达16个小时的传记片至少有5%至10%使用了原告的版权作品。法院承认被告制作的传记对预告片作了一些变化,但是因为被告使用预告片的目的纯粹是商业性的、被告通过文献重复使用预告片以及未经原告同意而广泛使用该预告片将会导致原告的特许市场收入减少等原因,因此不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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