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一个因素考虑,使用某一版权作品的商业性因素越强,越不可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使用的目的仅仅是对原创作品内容的代替还是做了不同的性质的改造需要认真审查,而新作品是否是对原作品的改造以及改造的程度如何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比如Hofheinz案,[ii]法院判决被告播放的电视传记片仅仅使用了原告电影中的20秒钟的内容,其目的并不是对原创电影的创新表达形式,而是一种变革的形式,是想让观众了解该演员在电影事业的开拓阶段所具有的谦虚精神。对于第二个因素,需要注意的是版权法并不保护作者思想和方法。而对于第三个因素问题,需要从数量以及质量上对有关作品使用原版权作品的比重进行衡量,而且要注意因为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引用有关版权作品的程度也就有所差别。至于最后一个因素,即有关使用对于潜在市场或者版权作品价值的影响,是在合理使用权衡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尽管如此,需要明确的是,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来加以描述版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关键的问题是要如何评估消费者的权利,能否利用合理使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未经授权的电影剪辑所涉版权问题
美国现行的电影分级制度为了商业的考虑而允许电影制作者加入任何东西,结果是为了吸引观众和追求票房,电影中的暴力、性爱以及脏话在不断增加。为了制作能够更加有利于青少年发展的家用电影拷贝,需要剪辑或者过滤一些令人反感的内容,而剪辑者在进行剪辑的时候通常没有得到版权者的合法授权,对于经过剪辑后直接或者间接复制以及发行的电影作品也没有任何的版权。无论是剪辑公司自身适用数码技术来对有关电影进行改编,还是顾客把已经购买的电影DVD拿到剪辑公司进行剪辑或者进行过滤,这两种行为都涉及到版权法问题,因为此种行为而产生的一个典型的案例是CleanFlicks案。[iii]该公司在把经过剪辑的多部好莱坞电影进行出售或者出租,招致好莱坞导演的反对。该公司先发制人,在法院对好莱坞的电影导演提起诉讼。原告承认其对剪辑过的电影并不拥有版权,其进行剪辑、复制以及发行有关作品的行为也没有获得这些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但是原告认为他们对原始电影进行剪辑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美国版权法,因为其目的是为家庭私用的。如果法庭判他们败诉,就侵犯了他们的出版自由,这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指出“这些电影是否应该被剪辑以适合家庭观看,应该由版权所有者决定。法庭必须保护创作者保留作品原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