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政府干预行为的惩罚机制还相当不完善,仅规定其承担行政处分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受到的处罚远远低于其违法成本,使得政府可以随意的进行执法,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将得不偿失。故笔者认为,在理清《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明确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干预竞争的行为制定严格的惩罚机制是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方向。
四、结语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政府的职能通常是:(1)保护公民的各项自由;(2)生产共享品;(3)再分配产权。政府干预竞争似乎不是其主要职责,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完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必不可少。另外一方面,赋予了其干预经济的权力,就应当有对应的制度限制其权力的运用。具体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位居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二线,由市场主体自我调节为主,使《
反不正当竞争法》真正成为一部调整经营者之间平等竞争关系的法律,而不是调整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另外,对政府为了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实施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应当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是其配套法律法规中规定完善的惩罚机制,使政府行为受到相应的规制。
【作者简介】
汪媛媛,单位为天津师范大学。
【注释】转引自:周新军:“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http://www.studa.net/jingjifa/100527/16334946-2.html。2010-10-17访问。
机会主义:描述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及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不顾及一个共同体内公认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具有离心性的、从而有害的长期后果,它使人们的行为在长期内变得难以预见。制度永远包含着惩罚,其作用就在于抑制机会主义。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0页。
理性的无知:指人们在面对信息搜寻上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时,不获取某些知识的行为。从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角度来看,获取信息和分析新知识都是代价高昂的。因此,无人愿意获取复杂运作所需要的全部知识。相反,人们更愿意通过自己与他人的交往,设法利用他人的知识。实际上,在知识搜寻成本高昂而成果又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只获取特定的部分信息并保留对其他信息的无知是合乎理性的。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6页。
张旭娟,姚金菊,刘守仁:“政府行为规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四期。
张旭娟,姚金菊,刘守仁:“政府行为规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四期。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