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应当是平等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即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从当前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来看,似乎是在调整国家与不正当竞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在竞争法主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数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追究,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竞争主体只是处于被动受控的状态,政府虽然在不断的反不正当竞争,但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仍频繁发生。政府调控之手伸了进来,无论从成本还是效率的角度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从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者追究法律责任,既无法有效惩罚不正当竞争者,也没有对利益受损的正当竞争者进行合理的补偿。
我国现行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追究不正当竞争者责任机制,往往是简单的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进行处罚,利益受损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补偿,这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也违背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法律规定的多数情况为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不正当竞争者缴纳罚款后,继续变本加厉的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挽回损失。而在一次罚款之后,面对不正当竞争者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机关往往保持沉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下面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三、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一)政府的罚款行为存在机会主义问题
机会主义[2]是随着“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而出现的,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当人们按他人要求行动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运营情况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时,代理人有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3]政府是由公民选举出来的为自己利益服务并作出相关决策的代理人,理应以委托人的利益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但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细节不了解或者保持“理性的无知”,[4]导致代理人可以机会主义的行事而不受惩罚。如果委托人想知道代理人在干什么,就需要耗费很高的监督成本(因为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