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汪媛媛
【摘要】政府作为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预权,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的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但笔者认为,这种直接的干预不仅没有保障正当的竞争秩序,反而导致竞争更加无序。笔者结合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行分析,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以及政府干预行为的修正提供思路。
【关键词】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机会主义;制度
【全文】
政府作为各项政策和行政立法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决定着国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政府作为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对国家经济活动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有着重大的影响,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行为对政府更好的认识自己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地位,保障经济交往活动的公平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它属于经济法中政府行为的一个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调整机制固有的缺陷所不可避免的,需要政府之手加以宏观调控,但“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比市场失灵更加严重”,[1]当政府的行政权力扩张到经济领域时,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调控才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充分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笔者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应更加注重市场自身的调节,而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落实到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应该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主导,让政府干预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将它作为第二次调节机制,即在竞争双方无法有效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时,再由政府进行第二次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