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论证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不宜向法律实施环节转移,而并没有给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依然应当停留在立法环节上这一结论。恰恰相反,我以为中国的法治能否取得重大突破,决定性的环节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实施,而是在于法律之外。古人说“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我们的法治事业也是如此。我们应该进一步追问:是什么因素从根本上决定或影响了我们立法的数量、质量以及法律体系的结构完整性、协调性问题?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把目光转向法律所赖以产生的过程,而决不能把目光停滞在法律本身,否则,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无法看到庐山的真面目,其原因正如古人所言的那样——“只缘身在此山中”。事实上,作为法治事业基本依托的法律本身,从根本上看是产生于政治过程之中的。如若政治本身不能保有良好的运行体制,那么作为政治之附属、以政治为母体的法律又能如何保证是良好的法律呢?因此,一个科学高效的、能有效均衡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政治体制就成了法治得以良性运转的根本保证。
反观中国法治的种种怪现象,几乎无不与政治体制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宪政构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的立法之所以不够精良,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立法并未有效地融入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民众的利益往往处于一种“被代表”的状态。我们的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之所以敢公然违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并没有赋予法院以足够的独立和权威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真正的司法审查。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频繁爆发群体性事件,也的的确确与法院未能有效发挥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功能有关。而我们的法院之所以不独立和缺乏权威,也正与政法委的设立以及财政、人事等宪政构架、制度安排有着重大的关系。同时,我们的法律监督之所以泛滥而又无用,其重要的原因之一也在于宪政构架中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不当定位,等等。可以说,几乎所有在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无一不指向一个目标,那就是政治体制与宪政构架。因此,只有致力于政治体制和宪政构架的改革,我们的法治事业才有可能找到一个突破性的出口。
应当说,无论我们最终采取了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只要这种政治体制和宪政构架能够很好的平衡各阶层的利益,同时又能保持高效运转的良好状态,那么,我们就可以为中国的法治事业奠定一个最为坚实的基础——那就是民主。因为只有在民主的状态下,立法的数量、质量和结构问题才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这种状况下,立法机制的良好运作才具有了持久的根本的动力系统,那就是民众的本能的利益驱动。也只有当立法的那些具有良法基因的核心要素都充分具备之后,法律实施的状况才有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