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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在法外

  
  的确如刘教授所说,立法永远都会存在问题——只要立法还在继续。但是,如果一国的立法在一些核心要素上存在着若干重大的缺陷,那么就一定会出现旧的秩序已被打破、而新的秩序无从建立的情形,到那时,一种无序状态的产生就无法避免。正是因为如此,在将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至法律实施之前,立法最起码不能在这些核心要素上出现重大纰漏,否则,不光法律的有效实施成为空谈,甚至于整个法治事业都将成为泡影。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我国的立法是否具备了那些具有良法基因的核心要素?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些核心要素都包括什么。纵观各国法律体系,我以为在一个法治状况运转良好的国家里,其立法最起码要具备三个核心要素:足够的数量、良好的质量和法律体系结构的完整及其协调。如果立法在这三个核心要素上达不到底线的要求,那么,一国的法律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这三个要素中,立法的数量是一个形式要求,没有足够数量的法律,就会导致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许多事项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和安排,我们也就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质量是一个是实质要求,没有良好的立法质量,法律就无法有效厘定和安排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最终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而法律体系结构的完整和协调则是一个更高的要求,做不到这一点,则会出现法治生态的不平衡和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由此,我们可以反观一下我们即将“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看看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否具备着这些最核心的要素。事实上,与西方多数法治国家相比,不单我国的立法数量与其相差甚远,许多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事项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和安排,而且,我们在立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与立法的法治、民主和科学原则相违背的做法,这就使得立法的质量受到相当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结构性的缺失,一些应有的法律部门至今仍未健全,同时,由于违宪审查等制度暂付阙如,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还随处可见。

  
  可以说,正是由于立法这个前提性的环节出现了重大纰漏,才导致法律的有效实施成为一种奢望。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反思的是这三十年来我们在立法当中的诸多问题,反思我们是不是真正解决了立法中的那些核心的问题。只要立法的数量、质量和结构这三个问题没有得到基本的解决,那么,在法律实施环节上投入再大的力量也会无济于事。所以,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向法律实施环节的转移是否过早,以及我们对于我国立法基本状况的判断是否过于乐观,都应当是值得引起我们反思和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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