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因之简单分析—国家法为何被规避与民间法为何被固守
对于上述案例反映出的纠纷解决中,法律为何被规避?如果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反思就会发现问题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文化现象。
在当下中国,国家正在轰轰烈烈、大张旗鼓地进行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界也有很多人为其“强烈呼吁”和“摇旗呐喊”,似乎只要我们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法治理论并移植其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治国”一切社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然而在现实的民间生活中,人们却轻易不触动法律,法律的使用极其有限,只在特殊情况下对那些重大的而且使用民间规则无法自我消化的问题发挥作用。对此有人曾郑重指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10]
这是因为,一方面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无动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当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人们运用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乡规民约等传统的解决机制就会将大部分纠纷妥善解决;另一方面是受中国传统文化中惧法厌讼观念的影响,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十分排斥。“面对法律诉讼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们普遍抱有厌恶和畏惧的心理。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耻的法律观念至今在中国民间仍大有市场。”[11]还有就是人们动用法律结果的处于一种无法预期的状态,再加上法律运用的成本高、风险大和效率低下等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法律的运用。尽管我国经常进行着“送法上门”、“司法下乡”和“普法教育”的活动,但并未从根本上扭转民间规范在民间社会中“优位”于法律的现状。客观地说,在很多时候,法律在维系民间社会秩序方面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法律的威慑作用在一定意义上防止了破坏民间社会秩序的部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可是法律的这一功用却与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本质和价值相背离,并非现代法律精神的常态表现和准确表达。[12]故有人认为:“维系中国社会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是礼俗而非法律,是道德而非宗教,是情义而非权利义务。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法律亦为治世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它只能居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并不会因某些需要或口号而有所改变。” [13]
正如上述二则案例反映出的社会现实和人们的“法治理想”差距如此之大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在反思中逐步认识到国家法并非是万能的仍然具有局限性,民间规范也并非都是落后的依然具有优越性。于是人们便提出了多元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含义不应局限于国家法的,非国家法照样在调整着社会秩序”,“不仅任何社会都有法,而且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法律多元主义作为全新的法观念,“使人们对法传统的单一思维方式向更客观、更科学的思维方式展开。” [14] 这为我们认识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