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间纠纷的立场定位与路径选择
从两则案例说起
卢建军
【摘要】民间纠纷的解决影响到我国法治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解决民间纠纷应当根据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兼顾到社会的复杂性和“地方知识”的特殊性,通过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理性沟通实现二者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妥协、让步、合作与支持,建立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民间法
【全文】
一、案例内容与问题提出
案例一:2000年4月,村民E偷东西被发现,逃跑后又被人抓回。E是村里惯偷,这一次彻底惹恼了本村村民。E被抓回村里的当天夜里,被众人拳打脚踢并用石头砸,E当场丧命。对E的同伙,在村民会议上村民一致要求处以每人1000元罚款,用这些钱请全寨人吃一顿饭。经当事人请求,罚款改为每人800元。派出所和村公所同意了这一决定。同时,派出所对打死E的案件进行了调查,但根本无法查清谁组织了这场血案。 [1]
案例二:2002年的一天,某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一饭店内有人上吊死亡。经调查得知,死者姓王,是女性,从外地来此在这一饭店打工,期间与该饭店老板张某谈恋爱并怀孕,因结婚问题发生纠纷后,想不开而自杀。王女家得知后,男女老少20多人前来派出所哭闹。派出所民警进行了劝说疏导,并表示依法严肃公正处理该事件,还通过张某妥善安排了死者亲属的食宿。后又请来死者所在乡村的干部,在派出所、死者亲属代表、所在乡村干部、饭店老板张某的共同协商下,给予死者亲属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后解决了问题。[2]
上述两则案例所反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特殊性。“纠纷解决直接关系到冲突的控制、民众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展示了法从静态向动态、从书本向现实的转化,体现了法的实现及其社会效果,是对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现实检验。可以说,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的一个核心环节,其合理配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3]加之,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频繁发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利益冲突随处可见,因而纠纷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法治国家并非是国家的法律能防止一切纠纷冲突的国家,而是一切纠纷冲突都能按照法治的精神合理得到解决的国家;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纠纷冲突的社会,而是社会纠纷冲突能得到正当处理的社会。特别是“和谐社会能否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社会中各类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它们能否有效地预防纠纷、控制冲突、化解矛盾、缓和社会关系的紧张局面”。 [4]因而在当下的中国,探讨纠纷解决更是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i]
探讨纠纷的合法和合理解决固然需要“形而上”的理性主义理论为指导,但更需要深入社会现实发觉具有实效性的路径和方法。之所以本文选择从这两则案例说起理由也在于此。选择上述两则案例作为本文论述的基础还有几个具体的原因:一是它们所反映出的社会冲突内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属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间纠纷,对其深入挖掘可以揭示出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具有科学性和实用价值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二是它们所反映出的解决社会纠纷的方法和路径具有特殊性,都是在国家法律制度之外进行的,尽管都有代表国家的相关人员参与,但却处于一个边缘化的角色,与现代国家要求纠纷解决在国家执法司法人员主导下进行完全相违背。另外,案例一本属于公法性质的案件,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却未能按照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进行而是由村民私自处理;案例二属于私法性质的案件,却要动用警察人员参与处理。这些虽然都与国家法制的理性设计相背离,却又为人们所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