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从国家干预过多的计划时代转轨而来,深深体验过政府失灵的危害,现在寻求的是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模式,我们在承认市场失灵问题存在的同时,特别是在当前美国市场出了问题且政府已经或正在采取干预措施的特殊背景下,要警惕一种“只有政府才能挽救这个患病的市场”的观念,更要消除一种“只要政府随时干预,市场就不会出问题”的绝对性思想。在我国目前行政改革滞后、政府干预过度、政府职能错位与越位并存、寻租及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的现况下,我们要理性考量政策操作、政府介入的合理方案和得当的具体政策措施,防止政府万能的幻觉,这种政府万能的幻觉在如今的环境里特别是在中国的传统思维里很容易产生,不能将政府应有所作为理解为政府什么都可以作为、可以调控、可以办好,如果落入这样一种政府万能的误区,势必会出现过度干预的问题。 应完善政府干预职能,完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不走美联储在次贷危机前麻痹调控之路,不重蹈次贷前美国居然以各种法律形式筑造市场过度自由之覆辙,毕竟,次贷危机前美国对市场的这种为了使市场更自由的干预证明也是一种失灵。为了避免干预失灵,不管是阻碍市场型的过度干预失灵还是促进市场更加自由型的反向干预失灵,我们应正确处理好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干预的辅助性作用,科学把握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以“有形之手”促进“无形之手”的有效运行。
五、国家干预的正当形式:法治化
在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积极应对,秉承他们一贯崇尚法治的观念,所采用的一系列政策、方案一般都要经过一个完备的程序,如《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是经过国会反复讨论甚至经历了一波三折后才通过的,而不是仅依据经济境况已恶化就置法治于不顾,他们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突出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在美国政府的救助中,我们看到他们采取给金融机构注资的方式来增加流动性,放松市场银根,间接为股市松绑,情势严重之时,出面接管政府的“两房”( 房地美和房利美)和美国国际集团(AIG),而没有直接插入市场改变市场既定的游戏规则,以前实施的法律和政策仍然没有废弃和改变,给市场充分的自由依然坚守,不人为地打乱市场经济规律,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基点(这在法案中规定要充分保证纳税人的利益得到体现),规定干预权人的法律义务(如《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第119条明文规定财政部长之决策应接受司法审查等),依照程序(如经国会批准等)做出法治化的干预,“尽管冗长的立法程序可能使美国政府错失救市良机,但是这种‘百闻不如一见’的正义生产过程也反映出了其政治体制中分权制衡的民主法治精神。” 而反观我国,在本次危机的应对中,一系列的决策基本上仅限于政府行政机构单方面做出,事前没有公众讨论和民意机构参与,事后也没有正式的回馈管道和监督机制。如,2007年5月30日,为了抑制泡沫过度及股市疯狂投机,中国政府突然将股票交易印花税从0.1%提高至0.3%;2008年4月24日,为了抑制疯狂暴跌,以顺“救市”民意,中国政府又突然宣布将股票交易印花税从0.3%降低至0.1%, 这种行政式、随意性的干预有违市场规则的良性运行,可能弱化市场机制;再如,2008年7月,为了抑制经济过热与通货膨胀,我国政府部署了适度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措施,而到10月份,政府出台了许多截然相反的、宽松的宏观政策,以刺激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增长。当时的市场真的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出现陡然不同的发展趋势?市场紊乱的迹象真的如此隐蔽?实际情况恐怕并非如此,存在的问题的确值得深思,出自政府的这些冰火不融的政策,让公众难以捕捉到预期。
市场机制作用的领域是公民、法人的权利所及的领域,要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充分、有效发挥作用,就是要通过国家合法的、适度的干预来保障公民、法人发展经济的意思决定权,为公民、法人实现其权益创造条件,并借助国家干预来纠正公民、法人滥用权利的行为,然而,国家能这样做的权力是公民、法人通过权力机关赋予的,应接受制约。 而且,由于“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理念的精髓在于公共权力的制衡与政府行为的法治化” 。 国家干预作为公共性的行为当然就应置于法治框架之下。倘若上文提及的我国干预市场之决策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过严格的程序作出,像美国那样在情急之中依然坚守法治,遵循民主,倾听各方意见,严守表决,恐怕不会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出现令人惊讶的情形。是故,法律的理性化是国家有效干预市场的保障,能保证市场主体进行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干预措施的出台和干预行为的作出应依法而为,让市场主体有一定的预期,干预的效果也才会如期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