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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国家干预的思考

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国家干预的思考



——以美国为例展开

周昌发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致的金融危机已席卷全球。从危机中不难发现:美国以法律形式追求更多的自由,美联储等国家机构放松了对市场的监管,即淡化国家对经济、金融市场的干预是危机爆发的重要诱因。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依法出台了各种方案,采取了诸多干预措施引领市场,一改之前放任市场自由的态度,致国家干预主义在美国又一次勃兴。反思金融危机前后美国不同的理念和举措,正确认识国家干预的深刻内涵和发展历程,作者认为,今天的中国需秉承适度干预之理念,走干预法治化之路径。
【关键词】金融危机;市场自由;国家干预;法治化
【全文】
  
  缘于美国房市泡沫破灭引致的金融危机现已席卷全球,每个经济体都在不同程度地遭受着“震波”带来的影响甚或破坏。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在美国掀起,逐渐取代了自大萧条时期以来形成的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领域,美国政府为了顺应市场的需求和受自身所倡导的自由市场观念使然,纷纷出台一系列法律或修订过去的法律制度,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呈现出“去干预化”的趋势。怀着自由主义的理念,美国贪婪的金融家们在“小政府”背景下将金融业一步步推向悬崖,最终在房产泡沫的破灭中致使整个金融业受损,引致全球金融危机。在金融海啸的狂潮中,美国政府在噩梦中惊醒,重新举起他们那只“看得见的手”并深深插向他们曾经放任自流的市场,意欲引领紊乱的市场早日步入秩序井然的轨道。从美国政府在次贷危机(subprime mortgage crisis)前后迥异的态度中,从他们重拾国家干预的现实中,从他们在危机关头仍然遵循法律程序作出干预举措的实践中,或许我们不应过多地责怪美国,过多地谴责那些曾经甚至当下仍在推崇自由市场的美利坚信徒们也纯属自寻烦恼,毕竟危害已成现实,只能(have to)“默默”承受危机带来的一切;唯一能做的是,我们应从中体悟或窥视出一些藉以安抚或是予以致用的明理,在我国正致力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今天,在我们已经逐渐走出以前过度的国家干预而又似乎迷茫不前的转型期间,认真反思美国在金融危机前的举措和当前正在践行的国家干预路径,为我们提供些许教训、启示和参考。

  
  一、国家干预的淡化:美国金融危机的诱因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美国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改革,其目标主要是:建立高效率的金融机制、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存款利率市场化等;目前,美国金融机构已彻底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了混业经营的道路。具体反映在立法上,缘于奉行市场自由化的理念,法律制度的设计减少了对金融的过多干预;在实践中,美联储、证管会等机构也秉承放松调控、监管的理念,尽量给予市场较大的自由空间。笔者认为,正是美国没有恰当地对金融实施恰当的干预才酿成次级房贷危机进而引致全球金融危机,也就是说,美国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对金融业放松干预,淡化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给予了市场过多的自由是此次危机的诱因。

  
  1980年,美国国会为了激励房贷机构向收入处于中下层的家庭提供住房担保贷款,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 of 1980),为弥补房贷机构的放贷风险,该法取消了贷款利率的限制,明确房贷机构可以高利率、高费率向低收入者发放贷款,贷款利率、费率的自由定价本身就埋下了极高的风险隐患,只是由于当时正值美国经济衰退,房贷并未因该法的生效而出现大幅增长。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存款机构法》(the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 of 1982),又称高恩·圣杰曼法(Grarn-Stgermain Act),允许储蓄机构购买公司债券,以提高它们的资产回报率,一些公司为了融资在金融机构精美的包装下发行各种债券来迎合储蓄机构的投资需求,改变了当时储蓄机构资产收益率非常低的状况,但由于公司追逐融资所导致的各种金融创新没有受到严格监管,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成为推动垃圾债券市场最重要的一个因素。《1987年公平竞争银行法》(the Competitive Banking Act of 1987)在放松存款利率管制、突破分业经营模式等方面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U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s,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第一次允许商业银行收购、甚至跨州收购储蓄贷款协会,放松了美国历史上金融机构业务分业经营的管制。1999年废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于同年11月经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和克林顿总统签署,诞生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此部法律成为美国大萧条时期以来一部正式的新金融法律,在名称上将银行扩展至金融服务领域,这样的改动,意欲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既然对金融性质的活动作了新的界定,原来的银行持股公司实际上转变成金融持股公司,也就是说,认可(实际上是提倡)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联营;撤销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条款。由此,打破了美国半个多世纪以来银行、证券、保险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开始了混业经营的新纪元,至此,金融市场呈现一片自由景象。于是,使得像花旗银行这样的金融大鳄实现了他们早已渴望经营任何金融业务的愿望。 在监管上,该法案提出由单独的专门机构负责,以美联储为例,它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无权监管投资银行。但由于美国采用“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联邦政府、州政府、中央银行等各自有着不同的监管范围,这种体系的缺陷是监管机构交叉重叠、监管空白过多,在发生问题时必须跨单位协商,监管的效率低下而成本高昂,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不力中游刃有余,危机中,这种监管制度的致命缺陷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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