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执行应急工作小组。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法院要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举例来讲,当事人半夜发现财产线索怎么办?当然是立刻与法院执行应急工作小组取得联系,执行局立刻启动应急机制,迅速出击,控制财产,以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3)探索执行分权,提升执行质效。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执行权不可无限制地扩张。早在17世纪,孟德斯鸠就提出了“三权分立制衡”理念,这一理念亦在西方得到了贯彻。在探索执行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分权制衡的理念,以此,实现执行权的优化配置,减少执行腐败,提升执行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此做了许多规定。基层法院应该在优化执行权配置思想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分权之路。例如将执行裁决权和财产变现权从执行局彻底分离。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审监庭负责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执行复议、书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等案件的审查;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执行监督和执行管理。据此,形成委托评估拍卖、执行裁决、执行实施的分权制衡机制,打破执行局“包案到底”的工作格局。诚然,这些分权机制可能还存在许多不足,但是,我们坚信在这种工作思路的指引下,我们的执行权优化配置的课题必定会迎刃而解。
(4)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因为被执行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急需这笔案款,怎么办?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可以学习“宣威模式”[10],大力改革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政府牵头,法院主导,社会力量、民政、社保、医疗等部门共同辅助之,虽然杯水车薪,但有总比没有强。和谐社会,需要这种人性关怀,我们理应行之。
二、诉外能动司法。
(一)积极参与地方大型经济建设项目的法律论证。
人民法院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经济上水平而保驾护航,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由于西部地区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经济活动中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存在,大型经济建设项目的法律论证并不全面,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准确判明这一形势,积极参与地方大型经济建设项目的法律论证,从法院的角度对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与避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