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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

  
  (3)调取证据。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分为依职权调取和依申请调取两种情况。但是,要践行能动司法的服务精神,就不能死扣该规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王中伟院长提出,要纠正死抠举证规则、举证责任的倾向,尊重民众追求实质正义的正当诉求。分析该证据规则,我们可以发现其仅罗列了可以调取证据的情形,并未禁止其他情况,人民法院扩大依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并未超出禁止性规定。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当地状况,适当扩大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的解释范围,通过法院自身的能动,促使案件证据“到位”。

  
  (4)庭后调解。调解是民事诉讼一项基本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开庭后的调解工作,法官更能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及双方矛盾之关键,更能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做调解工作,对于合理化解纠纷,提高案款兑现率,有事半功倍之效。

  
  (5)判后答疑。前文已述,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不熟悉,一个判决下来以后,其可能不是太了解文书中的一些术语,或者法官如此判决之原因。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可以有效消除当事人心中疑虑,在一定情况下减少案件上诉率,便于判决结果之履行,亦能起到普法宣传之功效。

  
  (三)执行阶段的能动司法。

  
  “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破解“执行难”必须举社会之力而为之。人民法院在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自身应注意如下方面的改革,切实践行能动司法服务、主动、高效的精神。

  
  (1)建立执行大厅。在全面探索执行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打造新的亮点,执行大厅即如此。执行大厅是基层人民法院在“阳光执行”理念指导下,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促进便民执行,落实执行兑现率的新的举措。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率先打造的执行大厅正是对这一目标的有力实行。从目前的实行情况来看,执行大厅至少具有如下便民举措:登记处理执行来信来电;登记、接待、处理执行来访,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执行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强制措施告知、执行结果告知和救济途径告知,保障当事人对执行活动和执行程序的知情权;进行执行申请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引导当事人进入立案程序;协助当事人查询案件办理进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联系承办人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到承办案件的执行组及承办人;执行案件的监督、执行协调、执行变更(依职权);执行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执行交、督办案件的登记、转办、督促;为无法填写执行法律文书的人引导、指导填写相关法律文书;管理执行大厅电子显示屏,对执行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在显示屏上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执行案件的网上平台查询工作;执行专户的管理和兑现,执行案款的收取和兑现;引导当事人缴纳、清退相关费用;执行案件紧急状况的财产调查、控制和处理,启动紧急执行机制,重大案件报经领导批准后启动执行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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