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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

  
  (2)加大速裁力度。《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速裁制度作为一项长效为民机制,并提出了探索推行速裁法庭,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贯彻而行之,不必拘泥于是否叫“速裁庭”,只要能够起到速裁的效果即可。如笔者所在法院建立的“诉讼服务中心”,就肩负着速裁的职能。实践证明,基层法院的速裁,确实有其可行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分解了业务庭的工作量,引导了案件的分流,既方便了群众,又使得法院的工作更为高效。

  
  (3)其他便民立案措施。基层法院应想方设法,不断创新,给予到法院立案的群众以方便。基层法院要增强法院硬件建设,如设立专门的休息等候区,配备报刊、杂志,提供饮水,推行POS机刷卡,方便当事人,不至于使其奔波于法院与银行之间。如此等等,总之,要让来法院立案的当事人暂且忘却纠纷的烦恼,享受一种家庭式的温馨。

  
  (二)审理阶段的能动司法。案件移送到业务庭后,承办法官应注重如下方面的司法能动:

  
  (1)巡回法庭。在根据地时期,马锡伍法官就已经开始把法庭设到农村院坝,深得民心。近年来,也有学者和法官重提“马锡伍审判法”。笔者认为,在基层法院有充分资源的时候,应适当加强巡回法庭的审理。但是,对于上级法院下指标,硬性要求每年要有多少巡回审理案件的做法,笔者认为并不妥当。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面临人少案多的矛盾,这样的强性要求,无形之中加大工作量,很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适得其反。笔者认为,应当将“强迫式”修正为“激励式”,将巡回法庭的适用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额外加分标准,而非基本考评项。如此,既能促进基层法院开展巡回法庭的积极性,更加方便群众诉讼,又使得考评体系更为科学合理。

  
  (2)庭前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外,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前调解工作的好坏,能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进展,对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法院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曾提出“大调解”的工作思路,这对于有效化解当前社会矛盾,促进纠纷解决,落实债务的实际履行率等工作,都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只有调解,才能使当事人发自内心地愿意为该笔纠纷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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