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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

  
  笔者认为,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应随时关注社会动向,对于社会上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交换彼此工作中的困难,商议如何互相配合解决,以全面、整体提升该地区国家机关的工作质效。[8]这一要求,是对“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有力践行,符合当前举社会之力来化解矛盾,稳定秩序的工作思路。在把握这一要求时,一定要注意一个问题,即与其他部门的权力边界的划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具有一定的区别,而此处强调的是形成“合力”,故而,怎么个“合”法,应该是人民法院在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工作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要注意避免权力混同的现象发生。司法是一种行为,其是在相应主体的主观支配下而为之。故而,笔者认为,王胜俊院长提出的“能动司法”,实际是对法院及法官的能动。换言之,践行能动司法,实则就是让法院和法官充分发挥自身能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服务地方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使人民法院工作在不断优化的进程越发地高效起来。

  
  三、基层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思考。

  
  在王胜俊院长提出“能动司法”的概念之后,仅有很少的法官发表了自己对于该概念的认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认为,司法能动是人民法院立足职能,拓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9](严格来讲,这一观点,并不能算是对“能动司法”的准确定义)。大部分法官的文章中并未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性,而多数是从如何实践这一理念入手撰文,即大家都回避了这个概念的涵义。在充分理解“能动司法”之服务、主动、高效的精神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应区分诉讼能动司法与诉外能动司法,根据各自特点而为之:

  
  一、诉讼能动司法(以民事案件为例)。

  
  (一)立案阶段的能动司法。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可采取如下措施,落实能动司法之精神:

  
  (1)建立导诉制度。来基层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大多数文化素质并不高,加之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诉讼难度可想而知。基层人民法院应建立导诉制度,指派专门法官负责引导有诉讼困难的群众进行立案。同时,可设立电子指示仪器,对于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当事人自行查询如何进行诉讼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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