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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

  
  按照这一论述,能动司法即是服务型司法、主动性司法和高效型司法的有机结合。服务型司法,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理应履行的服务职能,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没有任何异议。高效型司法则是强调的法院工作的预测性、高效性,实则属于“效率”这一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但是,这个“主动型司法”,该如何理解呢?王胜俊院长谈到的“主动型司法”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1)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2)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3)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4)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应该说,前两个方面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它对于提升人民法院工作质效,促进法院跨越式发展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后面两个内容,则值得考虑了。如何理解“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何谓“审判职能”?没有规定。我们暂且把人民法院的任务等同于其职能,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何谓“社会治理”?按照文义解释,即社会出现问题(诟病),由某些主体对其诟病进行整治,以修复到其原有的基本形态。比如,经常谈到的治理某某污染河流。

  
  笔者认为,“治理”一词,过于偏重于整治,而忽视了引导的功效,实则不妥。应将其理解为“管理”更为妥当。笔者认为,“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社会状况,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采取的服务社会管理,稳定社会秩序的一系列措施的有机统一。换言之,人民法院的立案、审理、执行工作要以服务社会管理,稳定社会秩序为前提,以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状况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晴雨表”。在把握这一认识的时候,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参考,但绝不是唯一的参考。人民法院仍应在遵照法律的大前提下,开展服务社会管理,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二、延伸审判职能,绝对不能漫无边际的扩展,而必须在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之内开展。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绝不是积极主导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工作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人民法院切忌“大包大揽”,其更多的应是充当“军师”的角色,即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支持。如何理解“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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