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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策略理论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

  
  1.2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谈判活动

  
  在侦查讯问这种谈判活动中,谈判的一方是侦查人员、也即侦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谈判的另一方面是讯问对象即因与犯罪案件有关种关联而被司法侦查机构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但与普通谈判活动有一处不同,即普通谈判活动中,谈判双方在谈判伊始即明确对方的身份;但侦查讯问中,由于讯问对象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有罪的作案人、另一类则是因与犯罪案件有关联而被卷入侦查当中的清白无辜者,侦查人员需要通过侦查讯问来确定讯问对象究竟是否是有罪的作案人。

  
  侦查人员期望通过侦查讯问来获得讯问对象关于犯罪案件的如实供述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情报;无罪的讯问对象则期望通过侦查讯问来澄清他身上的嫌疑、还他以清白,有罪的嫌疑人则期望通过侦查讯问来使其个人利益最大化。

  
  在社会生活中,谈判主要应用在商务活动当中;谈判双方很少采取无视对方利益的策略,因为谈判双方除了想通过谈判获得直接的利益(谈判标的物)外,还希望通过谈判以建立双方之间长久的商务伙伴关系。但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侦查讯问则不是这样的,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都不期望通过侦查讯问来与讯问对象建立长久的关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为了获取供述而采取了损害讯问对象利益、甚至直接损害讯问对象身体的作法来获取供述。谈判理论不但能够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而且能够区别侦查讯问与普通特殊的不同之外。

  
  1.3谈判理论对侦查讯问的价值

  
  侦查机构(侦查人员)需要通过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那里获得关于犯罪的供述或有关情报;因而侦查讯问也是一种谈判,一种发生在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特殊谈判。

  
  经过多年的积淀,谈判理论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理论,并能够用来考察与分析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间的任何互动性活动。其中谈判理论中的谈判策略、谈判筹码、谈判利益等,能够帮助参与互动性活动的任何一方采取恰当的谈判行为以实现其谈判利益、或使其谈判利益最大化。

  
  谈判理论对侦查讯问理论研究具有借鉴与学习价值,同时对侦查讯问实践具有指导价值。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有专家学者从谈判理论视角来研究侦查讯问了。如美国哈佛大学的丹尼尔。L.沙皮罗教授早在2006年2月就发表了《谈判理论与实践:在辅助情报搜集方面的探索》一文,对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美国的M.P.罗威教授也在2006年撰写《谈判理论应用于审讯的研究》一文中借鉴谈判策略、谈判力等理论框架对审讯策略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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