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得到适当的保护
吕焘
【全文】
在很多的影视剧作品或者纪实类作品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几名公安干警悄悄潜入犯罪嫌疑人的居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犯罪嫌疑人摁倒在地,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押上警车,成功地实施了抓捕。然而,此类作品在表现我公安干警的勇猛、果敢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一个细节:在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呢?(注:笔者在这里指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指的是那些可以相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比如犯罪嫌疑人为生活所购买的家用电器等等。)
公安机关在完成抓捕之后,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呢?笔者认为是必要的。
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我提出以下几个疑问:
1.如果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同住人(或者说同住人是同案犯,被一起缉捕),那么在警察成功实施抓捕之后,离开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意味着这个居所将在较长时间内将无人居住。
疑问一:警察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房屋及其内合法财产是否有一定的处理规则?仅是将门简单关好,还是应该尽到一般注意人的义务,将门窗锁闭严实,将家用电器妥当处置?
疑问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之后,经法院宣告无罪,回到居所,发现因为警察对自己的财产的不当处置,导致了自己财产受到损失,可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赔偿?
疑问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居所养有一条名贵的狗(或者价值比较高的动物),公安机关在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并没有对狗作出妥善处理,最终导致狗饿死,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无权利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
2.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同住人,且同住人并非同案犯,但犯罪嫌疑人被缉捕之时,恰逢同住人不在。
疑问:公安机关是否有义务通知同住人尽快回到居所,并在房屋同住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搜查?警察毕竟是突然进入,即使是基于合法之目的,警察也并无权利在非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搜查可能涉及非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合法搜查在涉及到非犯罪嫌疑人(即同住人)的财产时,应当有非犯罪嫌疑人在场。
目前,就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争论的焦点一般集中于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上,有律师认为,“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首先与我们队媒体的功能的理解有关系。有些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侧重于达到教育的目的,为了扩大宣传面,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有可能就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巩莎)在我看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引,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所设立的标准应当宽于对一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这种情况就如同对名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应当低于对一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标准一样。既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那么他就应当承担涉嫌犯罪所带来的负面的后果。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罪,那么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对其名誉权或者是隐私权作出侵害的主体对其进行赔偿?我认为是可以的。但侵害主体究竟是公安机关还是相关媒体,我认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要看对这种侵权其主要作用的主体是谁。有些媒体的行为是被法律确认侵权的,毫无疑问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如违反《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的图像未作处理就呈现在电视或者报纸上。(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