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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必须做到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定罪的事实要有定罪的证据证明,量刑的事实要有量刑的证据证明,一切都需要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必须做到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系统全面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充分体现和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


  

  2.关于程序法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条在此基础上,明文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这一规定把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明确规定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仅凸现了程序的功能与作用,而且要求把它落实在证据的审查、核实和认定上,这样就把一个空洞原则的口号,变成了一个实在的证据规则,即程序法定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一方面是要正确地理解“程序法定”。这一原则基本含义有二,一是刑事诉讼程序只能由国家的立法加以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更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充分地认识到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脱离法定程序去调查、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其结果轻则形成瑕疵证据,重则形成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必须受到程序的制裁,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对于运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关于质证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定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这一规定把证据经过法庭的出示、辨认和质证作为适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庭审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并未得以落实,书面审理盛行,案卷移送为中心,70%以上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到位,证人出庭率不足10%,谈何辨认和质证呢?必须把质证原则落实到法庭上,把庭外查明转向庭上证明,客观、全面、公开地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规则。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辩护难、出庭难、侦查人员出庭更难的问题。因为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只有经过“阳光”才能过得硬,才能防止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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