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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

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



评“两高三部”“两个规定”所体现的程序价值

樊崇义


【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走上了“依法治国”之路,严禁刑讯逼供写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但是受口供主义的影响,刑讯逼供这一顽症仍时有发生,造成的错案时有显现,轰动全国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以及最近的赵作海案等等,都造成极坏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急剧下滑。其原因复杂,从刑事诉讼法学上来说,笔者认为是由于理念上重实体、轻程序造成的,在立法上只讲严禁刑讯,不讲程序制裁,即使真正搞了刑讯,所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次的“两个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历史上,完成了一个从“严禁刑讯逼供”的说教,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的历史进程,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制方面,实现了对违法诉讼行为实行程序制裁的最终目标。“两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字字句句凸现了程序的价值——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才能达到实体正义之目的,正确地回答了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的辩证统一关系。


  

  一、“两个规定”确立了程序公正的原则


  

  “两个规定”之一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它不仅明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还对什么是“非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的程序一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地彰显了诉讼程序的法律价值和功能,体现了程序公正。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法定原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据质证原则都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的深化与突破,进一步凸现了程序公正。


  

  1.关于证据裁判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第一次明确证据裁判原则,它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六条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深化与突破。因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理念性的要求,其法制的标准尚不明确,什么叫“事实”,什么是“案件事实”,由于人们认识的差异,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证据裁判原则不仅在理论上坚持了马列主义的认识论关于唯物主义的观点,而且在实务工作中也澄清了许多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把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标准,它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驱散人们对案件事实的不同理解和认定方法,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我们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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