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及引起犯罪的的社会因素
李才凤
【全文】
前几天,冬日的骄阳正烤得人懒洋洋的。下班归来,漫不经心地行至海楼路中段十支交叉路口,正欲穿过车流不息的马路。忽然,一辆摩托车从身旁飞一样驶过,我只感觉手被拽了一下,手上立即一阵空空的感觉。心里咯噔一下,一股激流如闪电一样刺入正处于悠闲状态的大脑,意识一溜烟地冒出:“包被劫了。”“心绪乱如麻、表情呆如木偶、反应迟缓不知所措。”这是我当时被抢夺的全部感受。我怔怔看着摩托车尾座上的那个人提着我的包飞驰而去,速度快得一眨眼就不知去向了。
曾从书本上读过许多犯罪案例的我,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真实犯罪行为,我被吓愣了,麻木得连基本应急反应常识也没有。半响,我才想起要报案来,于是努力地回想最近的派出所。记得几个月前,我妹的手机被抢夺,后被公安“两抢一盗”专案组破案,我和她曾一起去领过手机,我就顺着海楼路找到了那个派出所。一个公安警察同志接待了我,他告诉我立案要到凤凰派出所,这里不立案。他问了我一些情况,给我备了案子后,我又转到凤凰派出所正式立了案。这就是我遭遇到“飞车抢夺”的整个事实经过。事发后,我久久思索在这次被夺的阴影中。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一家人被抢夺三次,被小偷偷盗两次,发生在我身上的就两次。(第一次是犯罪未遂,包未被抢走)。这是自我记事以来从未在我身边发生过的罕见的事。看着满街喊打,喊严惩的布告,听着朋友们说被抢,被盗的事以及我的亲身经历,我才知道如今的犯罪行为是多么的猖獗。
从目前的犯罪状况来说,罪犯往往趁人不备,在公开场所公然抢夺手机,提包等物品。他们首先不论财物多寡,也不分抢劫对象,只图得手。一旦能得手,就算抢夺来的东西一文不值,也愿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试法律之威严。他们对抢夺的目标物是存在侥幸心理的,希望能抢到巨额的财物;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后果也是抱有侥幸心理的,希望得手并不要被抓。在这样两种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先不论抢到的东西是什么,也不论是否会被制裁,先碰碰运气再说。所以,就是这样的想碰运气,容易得手导致了许多犯罪人已经把抢夺行为看成家常便饭的事。从
刑法规定的罪责来看,抢夺一次,若被捕,在人身自由和财产方面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而每个犯罪人抢夺的财物,一般不会超过千元。因为从他们抢夺的对象和标的物来看,运气好的话,最多价值几百元,运气不好的话,几十元都不到。而往往受害人的重要财物诸如钥匙,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却因此而丢失。对受害人来讲,却是很痛苦的一件事。我往往听到受害人都如此感叹,钱抢去倒算了,希望把包里“不值钱”的东西还回来。无奈这是不可能的事。我对如今这样盛行的抢夺行为非常的不理解。因为无论犯罪人怎么算,都是不划算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说,我国刑法对此罪之规定,既倚轻也倚重,充分体现了罪罚相一致的原理。轻重处罚比较得当,宽与严搭配比较得体,具备较强的拘束力和惩罚性。然而,在这样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下,抢夺者依然我行我素,目无法纪,公然抢夺。冒如此之风险去抢可能为数不多的钱财,一旦落入法网,必将付出几倍,甚至是几十倍的代价。这是相当不值得做的事。如果以自己的劳力、脑力,无论干什么事也能轻而易举地获得这些钱财,可是为何这些犯罪人还要冒巨大的风险屡屡以身试法呢?我从多方面来思索,对产生犯罪原因作了以下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