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水须慎重
邓俊明
【全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和开展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简单、明了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简易程序试点是提升司法自身的效率,加速司法公正化的效率。公正是司法的首要命题,但简易程序所拥有的效率优势会让司法公正更加高效,有助于从整体上改进司法的正义,提升公正的品味。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虽然能够缩短办案期限,简化诉讼程序进而方便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但试水简易程序不可盲目和跟风。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法制观念和意识的增强,20年来行政诉讼有了巨大发展,行政审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诉讼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东南沿海的基层法院因案多人少无法及时满足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需求,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试水简易程序有利于适应经济发展变革所带来的巨大法治需求。但简易程序不可在全国盲目试点和肆意跟风。在笔者的有限阅读范围和视野内,中西部部分地区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基本案源较少甚至是无案可收,无米下锅而非存在案多人少的迫切矛盾难以及时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因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盲目跟风。在案源较少的基层法院不应当是多立、快审,而是集中主要精力关注行政审判的质量,不断提升司法的品质。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水应当以征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为前提充分设计相应的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和衔接机制。不严格尊重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不仅是对法律执行的不严格,亦是对通过简易程序司法为民、便民初衷的根本背离。无法律的存在则无法官的生命和意义,法律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应当是现行法的忠实执行与捍卫者而非其他。另外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的相关的解释和说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刚试点的新生事物并不为很多人知晓,没有充分的了解也就谈不上对简易程序有效的理解和接受。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保护其行政诉讼的程序权利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亦是保障司法公正裁判的程序前提。因为失去了程序载体的依附和保护,当事人所有的实体权利都无法实现。“无救济则无权利”的西方法谚已经向我们深刻地揭示了程序权利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因而试水简易程序,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并在审理后发现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及时地转入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