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的省级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在财物所有权的层面上得以区别施援者与受援者。倘若财政不独立,那么北京市的钱和新疆自治区的钱都只是装在不同口袋里的国家的钱而已,所谓的施援与受援就只是一种单纯的国家财政转移,而绝非对口支援。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⑤],虽然着眼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纵向的税权划分,却也使得我国的各省级地方政府彼此间在财政上拥有了有相对的独立性。分税制对于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划分,使得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始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而“分灶吃饭”[5],这种模式也为法律所确认。1995年修正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虽然只有区区一句话,但却对我国财政立法极其落后的现状而言显得尤为珍贵,因为该条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省级地方政府间财政的相对独立。
最后,“后家长时代”的纵向府际关系是对口援疆过程中国家的“号召”得以落实的根本实现机制。近年来,虽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针对央地分权、垂直管理体制、条块关系等方面进行重新审视的呼声,而实践中也确实呈现出地方独立性、积极性相对增长的现象,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型管理体制并未受到根本性的影响。这一体制的宪政支点在于,现行
宪法第
62条、
89条、
99条和107条分别对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定位与职权作了根本性规定,由于根本、重要事项立法权由中央专属、全国性行政由中央统一关管辖、地方立法权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地方政府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等问题的明确表述,确定了中央对于地方在领导、命令上的绝对权威。此外,《
立法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的
宪法性法律也对这一体制作了明确承认。因此,虽然对于这次对口援疆的发起中央采取的方式是“号召”而非传统的“命令”或“要求”,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地方政府唯一可能的选择就是对号召加以“积极响应”并“充分落实”;更为重要的是,这也另一个侧面说明,注重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给予地方较为充分的发展活动空间等代表纵向府际关系发展潮流的举措,充其量只能体现出中央对于纵向府际关系治理模式的改变,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家长式”纵向府际关系的法制架构,其政治和管理意义要远大于法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