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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创新初论

  
  鉴于国有律师所历来所谓国家出资“有名无实”,同时基于其职责要求与历史使命,其无法通过资本的原始积累途径确立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之实际,中央政府应当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的途径,专项落实国有律师所职业成长与长足发展所必需的职业发展资金,地方政府亦应通过年度财政预算予以适当补助或者配套,并指定其行政主管部门为“出资人代表”,全面监督和保障国有律师所的成长进步,以真正履行国家作为国有律师所出资人的应然职责,为国有律师所的真正勃兴和争取其应有的市场地位扫清资本障碍。

  
  不仅如此,为了促进国有律师所的职业成长与可持续发展,推动这一突显“中国特色”的律师组织结构形式做大做强并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其应然的市场份额和发挥其独特的社会政治功能,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审视和探索国有律师所新的投资运营机制,适时引入国有公司投资管理模式,走国家独资和国家控股双向投资管理之路。我国《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又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国有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国家独资开办,也可以通过国家出资控股、定向吸纳社会投资的方式开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当然,基于国有律师所的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作为其表现形式,其吸纳社会投资只能是定向的,而非广泛的,并保持国家控股。其社会投资吸纳方向宜考虑没有违法犯罪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记录、规模经营业绩良好、历年社会贡献较大的本所律师和其他社会团体、公司法人。

  
  (二)落实国有律师所的管理体制,回归公职律师本原。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推行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并不当然符合国有律师所发展之实际。有鉴于此,结合国有企业的管理经验与教训,为促进国有律师所出资人职责完善和国有律师所的自身发展战略计,我们有必要重温我们曾经试行而后予以放弃的“主辅”式管理模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为主、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辅”之于国有律师所规范化管理的优劣了。

  
  事实上,这种“主辅”式管理模式从宏观角度看来,它既能充分发挥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管理积极性,克服其只出资不管理,或者既不出资又不管理之弊端,又能切实保障国有律师所战略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的、政治的和人才方面的条件与运作机制,同时亦能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监管职能,促进国有律师所以国有单位与市场主体之双重身份确立自己的市场主体地位,从而更好地践行其应然的职业价值方向,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成长进步而立于不败之地。

  
  但是,从实然的角度看来,这种“主辅”式管理模式在具体操作实践中,不应当也不可能象过去那样涉足国有律师所的一切事务。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应当着眼于国有律师所的执业许可、发展方向、发展战略、队伍建设、执业环境与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监督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也应当从纷繁的事务性管理中解脱出来,专致于国有律师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资格审查、队伍培训与教育、市场竞争规则和行业惩戒规则的制订与监督实施等领域的后勤服务保障,从而放手搞活国有律师所,促进国有律师所自主经营、自主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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