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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创新初论

  
  (三)分配体制不公,人才优势不存。

  
  与各类非国有律师所形成另一反差现象的是:国有律师所分配体制并未象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样“放开搞活”。她们历经近三十年的实践探索,却始终无法走出体制的束缚,而长期游离于国家工资分配制、市场浮动工资制、创收任务奖惩制及业务收入提成制等等之间,且无法真正执行其中的任何一种分配制度,更无从区别相关分配制度之优劣及其于国有律师所是否适应。换言之,大部分国有律师所的分配体制都是“随机抽样”式的简单组合,明显缺乏制度上的理性与可操作性,并随时因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部分领导的个人意志而“举棋不定”,或者“朝令夕改”。

  
  如此分配体制传统的沿袭,使得国有律师所多年长期储备的行业优秀人才无法固守其苦心经营的“根据地”而不断地外流,并成为国有律师所的“掘墓人”。与此相应地,国有律师所原有的人才优势荡然无存,并褪化为各类非国有律师所免费的“人才培训基地”。

  
  (四)资源配置不力,执业环境不畅。

  
  基于上面的情由,在市场竞争意义上,各类非国有律师所就可以充分地利用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健全的实际,充分运用自身原始积累的过程和雄厚的资本优势,充分调动“两只手”的作用(“看得见的手”――法治程序和“看不见的手”――幕后交易)来实现并强化自身的执业利益与市场地位。而国有律师所由于自身投资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其所有业务活动均沿袭着“义务本位”的路线――“义务第一、利益第二”,“服从第一、自主第二”,“管理第一、发展第二”,并在接受国家财政统收统支刚性管理与监督的同时,与其他非国有律师所一样接受税务等众多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有关保障其职业成长的国有投资预算、司法资源配置、人力资源建设等等长年虚无,其在同业生存与市场竞争中长年处于“断奶经营”之境和人才流失之悲,因而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定位及其应有的执行公务职能被长年弱化和异化,有且仅有抱残守缺,度日如年。

  
  三、国有律师所体制创新的若干对策

  
  鉴于国有律师所之于社会大众享受法律服务成果、律师业践行社会主义职业价值以及中国特色律师制度不断完善之重大意义,我们有必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思路与要求,以实现律师行业的区际平衡发展和促进律师组织结构完善为要旨,全面检讨国有律师所从而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格局与对策。直言之,就是要象国家在新的战略机遇期重整东北老工业基地一样,切实解决阻碍国有律师所健康成长和长足进步的一切体制的和非体制的因素,重整国有律师所的发展资源和发展后劲,从而真正实现“国资所”与“合伙所”、“个人所”并驾齐驱、和谐共赢之势。具体说来,当前应当从战略发展的高度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一)创新国有律师所的投资机制,夯实整体发展后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律师业整体已经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经营模式进入到现代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经营阶段,国有律师所要想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并泼浪前进,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将永无“出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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