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尤其如此,没有哪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够“白手起家”,实现“零”的突破的。然而其中的“无米之炊”恰恰就在于:国有律师所与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投资体制不同,它只能接受国家投资,而不能接受包括本所执业律师在内的其他非国有投资;另一方面,国有律师所自其成立日起,就无所谓“国家出资”之实,有且仅有“法律顾问处”时期律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所享受的国家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国家授以“执业许可”等软件元素。历史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有律师所因应律师制度改革的需要,却被先天性地赋予了片面的“最惠国待遇”而被保护起来。所谓律师事务所“拾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及“三名以上执业律师”之市场准入条件,普适于其他非国有律师事务所,唯国有律师所例外。时至今日,国有律师所的出资人是司法行政机关抑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历年出资究竟丢到哪里去了?谁能真正代表出资人有针对性地向国有律师所提供相关管理与服务?所有这些不仅为我们党政部门所不知,更为国有律师所不明,国有律师所的执业律师更是无从明晰其真实身份而“游离”于“国家公务员”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沦为这两者之间的“流浪汉”而无家可归,几近“丐帮”之境。
由此,一个连自己就不知道来自何方、去往何处的国有律师所,又何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确保自身生存从而维护他人之合法权益,以至于与其他非国有律师所明晰的投资体制和强劲的资源优势相竞争呢?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业已证明,国有律师所即使拥有国家超常规的职业保障措施资源,其近乎“一大二公”式的投资体制与其“无本经营”、“无本取利”之职业神话,亦无法挽救其长年惨淡经营的生存危机。
(二)管理体制不顺,律师身份不清。
我国律师制度历经近三十年的恢复重建与改革创新,逐步探索出较为适宜的律师管理模式,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然而,无论从这种管理体制形成的背景即基于我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完善、基于律师组织结构形式的多样化尤其是基于各类非国有律师所的规范管理意义上,还是从国有律师所自身成长乃至于“存废”之职业前途与价值上考量,我们认为,这种“两结合”管理体制之是否适应国有律师所的规范与管理实际,很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事实就是如此,国有律师所无论从哪个方面考量,都与其他非国有律师所具有不同的成长条件、不同的投资体制和不同的市场竞争地位,二者之间自始至终先天地存在着“起跑线”意义上的不平等和市场竞争意义上的不平等。因此,这种近乎哲学抽象的“两结合”体制,由于其涵盖的是国内律师业整体,而忽视了国有律师所的成长历史及其组织结构的特殊性,尤为重要的是忽视了国有律师所中执业律师身份的特殊性(国有律师所的执业律师,其本原性的“公职律师”身份被否定,却同时得依法承载国有律师所法定的全部义务),其将主要针对各类非国有律师所的管理模式“普适”于不平等市场地位的国有律师所,显然不当。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最近二十年的律师队伍建设实践亦不难发现,在这种管理体制作用下,有且仅有的结局是:各类非国有律师所“如鱼得水”,不断发展壮大,而几乎所有的国有律师所却如“瓮中之鳖”,束手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