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06年,全国执业律师总数已达12万余人,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一万多家,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三足鼎立”、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北京等地还出现了“个人所”试点。其中,各类非国有律师所的总量占到70%以上2。这些非国有律师所大多通过“出租柜台”、“个体经营”等方式完成自身的原始积累并走向发达,而国有律师所则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最初的行业“老大”不断分化并偏安于内陆欠发达地区而无以自保。
可见,中国律师业的成长离不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从而国家政治文明体系的进步这一大环境,呈现着其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抑或其制度定位所特有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并始终是后者不断探索与建设的缩影。而且,中国律师业的这种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中国律师职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走向复杂化和业务领域走向繁荣化的真实写照。诚如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所言:“这些年来,在我们的各种媒体中,律师已经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群体之一,……如果评选当今的社会认知最为复杂的职业,律师或许可以成为其中的首选。”3
(二)国有律师所存在的现实意义。
无论是新中国律师业的产生阶段,抑或当前律师业迅猛发展阶段,国有律师所应否存在与发展作为中国律师业所特有的未决命题,自始至终就一直存在。事实上,正如国有经济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中坚力量一样,国有律师所始终也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中流砥柱。否则,我们无论如何不可想象:除国有律师所以外,究竟哪一类律师组织最能代表中国律师制度的性质与历史价值。换言之,如果中国律师业不再存在国有律师所这一组织结构形式,则中国律师业是否还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不能不令人生疑。
也许有人认为,笔者在这里不过是在重复姓“社”与姓“资”的陈词滥调。其实非然,中国律师业的自身发展趋势以及社会大众法律需求的多样性始终在应证这一点――国有律师所有其本原的服务对象和广阔市场,而并非可有可无。其中主要是:
1、国有律师所是社会大众享受法律服务成果的中坚力量。
不容否认,新中国律师业从其产生至现在,国有律师所由于其自身的职业性质与使命,始终与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同步,并担纲起社会大众享受法律服务成果、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而从未间断。事实上,无论党政机关抑或普通民众,更多的是通过他们更为贴近而且更为经济的国有律师所享受法律服务公共产品的成果,而不是通过其他非国有律师所“居高临下”式的法律援助与“施舍”。据报道,中国目前尚有206个行政县没有律师服务4。对此,我们可以设想:那些非国有律师所会一反常态,“孔雀西北飞”式地去占领这206个行政县的律师服务市场吗?――不可能。事实上,能够解决这一历史难题的,有且只有我们的“嫡系部队”――国有律师所。
当然,国有律师所在一方面将这种职业使命内化为一种责任与自觉的同时,另一方面又在财政投入极度匮乏和服务收入极度低微的困境中坚守着自身的社会主义职业价值。这也是国有律师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业之必然,而且不可抗拒。